文/文平理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黎智英連同其他8名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黎智英被判20年監禁。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案件判刑,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具標誌性裁決,是維護國家安全、震懾反中亂港勢力的重大勝利。此案由開審、舉證、作供、結案陳詞以至判刑,歷時漫長、程序公開,最終以相稱具體刑期與詳盡理由交代法律如何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亦向社會清晰說明:任何人無論身份自我包裝為何,只要觸犯法律、危害國家安全,香港特區終必依法追究、決不手軟!
法庭的判刑充分彰顯公義。判刑理由新聞摘要交代,法庭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量刑框架,並參考終審法院及上訴案例指引,釐定第二、第三項控罪屬「罪行重大」,刑期不應少於10年。法庭在衡量犯案處境、手法、持續性、規模、預謀程度、牽涉人數、制裁目標及實際或潛在影響等因素後,認為本案涉及精心策劃、跨境操作、利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與海外受眾,且呼籲制裁與敵對行動的行為確實促成外國針對香港特區與相關官員採取措施。正因罪行的性質直指國家安全底線,法庭採納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每項以15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角色而上調,最終以總刑期20年作結。
這不僅是對個別被告的刑罰,更是對社會的明確宣示:危害國家安全絕非「輕罪」,更不是可以用政治口號或道德包裝抵消的行為,法庭必須、也必然處以相稱的刑罰。
法庭早前裁決理由及判刑取向清楚指出黎智英在案中的主腦地位。判刑理由書摘要明言,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而把其量刑起點上調:第一項控罪由21個月加至23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由15年加至18年。這個關鍵判斷,與案件所反映的實況相互印證:黎智英並非旁觀者,也不是被動受人左右的「媒體人」,而是密切管理並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將媒體平台用作推動特定政治操作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其行為不止於言論層面,而是多次親自勾結外部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法庭在判刑上把「主謀」列為加重因素,正是對「誰在主導、誰在推動、誰在策劃」作出法律層面的確認,亦戳破把危害國安的嚴重犯罪行為偷換為「新聞工作」的謊言。
黎智英案再一次證明:任何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必然難逃法網。在156天公開審訊期間,法庭審視超過8萬頁文件與2,220項證物,包括龐大文件、證物及證人證供,並處理被告的辯解與說法;判刑摘要亦強調香港國安法雖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會因法例生效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受懲處,但法例生效前的事情可構成背景。
這正好說明,法庭聚焦的是具體行為、證據鏈與法律要件,而非政治標籤。面對鐵一般的事實,任何「狡辯」終究站不住腳;愈是試圖把犯罪行為包裝成抽象口號、把串謀行動包裝成價值宣言,在公開審訊與法庭推理之前就愈顯蒼白。法律程序的價值,在於讓真相經得起盤問與檢驗;而黎智英案的審判結果清楚告訴社會:司法不容操弄,證據面前沒有特權。
社會各界應該清楚認識到,案件判刑並非句點,更是警醒!即使黎智英及其他被告受到了法律制裁,我們仍不可以掉以輕心。判刑摘要提及,本案涉及外國實體而被視為較嚴重;而從更宏觀的現實出發,特別是美西方國家等外部勢力與反中亂港分子仍可能以不同方式干預、抹黑、施壓,甚至透過「軟對抗」延續破壞。國家安全風險仍在,香港得來不易的穩定局面需要制度與社會共同守護。
這就要求我們用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及其他相關國家安全法律,讓執法、檢控、審判各環節在法治軌道上各司其職、形成合力;亦要求社會各界在日常生活中增強底線意識,不被煽動、不被操弄,對可疑訊息與外部滲透提高警覺。
維護國家安全,從來不是抽象口號,而是每位社會成員都能參與的共同責任。市民大眾既是安全與穩定的受益者,也應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和貢獻者:尊重法治、辨別是非、支持依法打擊危害國安行為,並在公共討論中堅持以事實為基礎。
黎智英案的判刑,向世界展示香港司法依法辦案的決心,也向香港社會再次提示:國家安全是安居樂業的前提,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底座。守住這條底線,香港才能真正長治久安、集中精拚拼經濟、謀發展、搞發展、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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