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案發時50歲婦人涉將其銀行戶口售予他人,而該戶口於2022年11月至15日處理約492萬元懷疑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經調,於2023年10月3日以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該婦人。她昨日(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判囚30個月,但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四分之一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最终判囚37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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