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警方通報金晨駕車事故。通報顯示,事故發生後,金某因臉部受傷急於就診,在劉某禕的陪同下打車離開,直接前往上海一醫院檢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交警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對於網民關注的「金晨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岳運生主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解釋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實踐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就醫而暫時離開案發現場是正常的。但金某因受傷前往醫院治療的行為與該條規定的逃避法律責任之間是否相符合,需要辦案單位根據查明的事實來依法認定。
金晨助理的行為有何後果?
岳運生表示,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的過程中應如實向公安機關說明交通事故所涉事實,其謊稱自己為駕駛員的行為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合,針對此,金某在社交媒體上承認「助理向交警說明自己是駕駛人,並配合完成了事故認定」,由此若能夠排除金某教唆他人故意掩蓋事實的情況下,則只能認為徐某青頂包系其個人所為。
根據現有案件情況,即便是包庇行為不構成犯罪,也應受行政處罰。因其在執法機關辦案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言,影響交警部門依法辦案,屬於妨害行政執法秩序的違法行為。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
趙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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