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記者今天了解到,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處以175萬元罰款。該案是今年市場監管總局公開查處的首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
經調查,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股權的交易,已於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先實施了集中,2024年1月25日才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違反了經營者集中的事先申報義務,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評估,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考慮到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存在積極配合調查、建立並實施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首次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行政處罰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在法定範圍內依法下調罰款數額,對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申報後獲得批准前,經營者也不得實施集中。
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不斷提高審查質效,服務企業依法投資併購。同時,提示相關經營者,要健全反壟斷合規制度體系,在投資併購過程中切實做好法律評估,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的要依法履行事先申報義務,獲得批准前不得實施,避免因違法實施集中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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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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