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三名頭目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此前被告鄒幸彤向法庭申請撤銷公訴書,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頒布裁決理據,裁定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理據無一成立,故拒絕其撤銷公訴書申請,並指出其理據亦不滿足法庭頒令永久終止聆訊的標準以及特殊和例外的情況。法庭指出,鄒幸彤的陳詞用頗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觀點和立場,但與本案控罪及本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強調法庭不是與訟方論政的地方,本裁決只考慮和處理有關本申請的法律爭議。另外,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審理。
與李卓人何俊仁被控煽動顛覆罪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天(22日)開審,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審理。鄒幸彤在開審前申請撤銷公訴書,提出了四項理據,包括指稱公訴書未有提供控罪的關鍵詳情、公訴書陳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控罪重疊及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法庭判詞指出,綜合公訴書的內容、控方至今已提供的詳情和存檔的開案陳詞,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控罪所涵蓋的範圍較為寬闊,但是控方已為各被告人提供了足夠及合理的資料讓各被告人知道他們面對的指控,各被告人應已清楚知道辯方審訊時需處理的案情及考慮如何反駁控方的指控及準備辯方證據,至於控方的案情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則是審訊的議題。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被指煽動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這並非是證明控罪所必需的。以煽動謀殺為例,一名被告人被指煽動他人非法殺害另一人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是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需的,法庭可以從整體證據考慮控方是否可以證明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
無須詳列行為所涉犯意元素
就鄒幸彤指稱公訴書陳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判詞引述案例指,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控方無須於煽惑罪罪行詳情特地列出涉案的行為所涉及的犯意元素。在本案中,法庭認為重要的是控方必須嚴格按照刑事審訊標準證明控罪所要求的犯意元素,但控方無須於罪行詳情加入涉案的行為所涉及的犯意元素。本案公訴書陳述現見的內容不構成撤銷公訴書的情況。
法庭認為,於審訊開始前,控辯雙方不應以申請撤銷公訴書為名就着一些審訊時間處理議題陳詞。控方正確指出鄒幸彤陳詞部分段落的議題內容本質是有關她有否干犯本案控罪,控方於回應申請撤銷公訴書的陳詞未就鄒幸彤有關論點逐一回應或反駁是正確的處理方法。
指本案無控罪重疊問題出現
就鄒幸彤有關控罪重疊的投訴,法庭認為,辯方從開案陳詞及審訊文件所見控方指控屬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的各組成部分,辯方可以就各行為提出抗辯,單就控罪涉及不同時間、場合、人物的多項行為不是構成控罪重疊的理據,重要的是,控方清楚指明控方指稱屬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是哪些行為。再者,於開案陳詞及審訊文件上的證據所見,各項行為在案件發時有連續性,當然,控罪是否持續,以及辯方就不同場合發生的事件是否有不同的辯解,這些都是屬於審訊時需要處理的議題。法庭認為本案並無控罪重疊的問題出現。
就濫用司法程序和雙重損害投訴,法庭認為,控方於公訴書、開案陳詞和審訊文件已提供充足詳情和清楚表達控方案情,第四被告清楚知道控方對其指控,法庭最後必須針對指控根據庭上證據作出裁斷,因此不存在任何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就雙重損害,控方正確指出,鄒幸彤所提及兩宗她涉及已審結的案件是她主動向法庭披露。控方清楚表明,控方不會依賴有關定罪針對她。控方審訊時將提出獨立證據證明相關且與本案控罪有關的部分。
法庭裁定申請理據無一成立
判詞指出,在本案中,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法庭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幸彤所說「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以及濫用司法程序。鄒幸彤指控濫用司法程序和雙重損害的投訴不成立。
基於上述理由,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的理據無一成立,法庭拒絕其申請,鄒幸彤提出的理據亦不滿足法庭頒令永久終止聆訊的標準,以及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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