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一輛越野車從深圳開往新疆。只坐4人,費用AA,單程費用大概1500元……」此前,張某在網絡平台上發布一則招募旅行隊友的帖子,寫明從廣東深圳前往新疆共計32天自駕遊的具體行程安排、用時、線路、費用平攤等內容。
趙某看到網帖後通過微信與張某取得聯繫,表示有意加入。出發前,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與趙某確認行程和費用。其間,張某向趙某發送《自願結伴出遊安全免責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載明「本次活動的形式為均攤制……如有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並自行承擔離隊後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趙某對上述約定均無異議。
包括張某、趙某在內的4人團隊自駕抵達新疆庫車市後,按計劃進入烏孫古道徒步7天。途中,趙某因體力不支自行離隊,未按約定抵達集合點,後未經提前告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張某認為趙某的中途退出增加了其他成員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支付回程費用。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公安機關調解仍未達成一致。
因「旅遊搭子」提前脫隊,張某與其他成員的旅行計劃被打亂,原定的旅行時間縮短了9天,放棄自駕返程計劃,改乘飛機返回深圳。返回深圳後,張某要求趙某支付旅行產生的車輛損耗費、提前脫隊違約金等費用。對此,趙某未予理會,張某遂訴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張某與趙某的網帖截圖、聊天記錄等證據,趙某對張某發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對張某發送的《聲明》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行程安排,並接受《聲明》中載明的條款約定。
本案中,趙某於旅行中途與團隊分開,未按照《聲明》約定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且事後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趙某提前離團不僅導致張某提前終止旅行行程,還引發張某更換返程方式從而增加了機票、車輛託運等費用,客觀上給張某造成損失。但雙方合同並未明確約定提前離團的違約金數額,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趙某提前離團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趙某的賠償數額,判處趙某向張某賠償損失合計2600元,並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當下,尋找「旅遊搭子」出遊因性價比高、可個性化定製等因素愈發流行。法官提醒,諸如「拚團」「拼車」「拚房」等消費模式,風險因素不確定,建議在交易前與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並在合同中對消費方式、金額、責任劃分、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消費者可以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同示範文本庫」網站,查詢和參考相關合同範本,以完善合同內容。交易、履約期間,消費者應注意保存好網絡平台溝通記錄、各類消費憑證,以便遇到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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