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控罪: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被告:黎智英、蘋果系3間公司、《蘋果日報》6名原高層
法庭裁定
●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公眾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以及挑動對其離叛
●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達至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的目的,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智英,不僅知情,更願意參與其中
第二項控罪: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黎智英、蘋果系3間公司、《蘋果日報》6名原高層
法庭裁定
●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
●證據顯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活動,包括請求外國實施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亦未有停止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香港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實施後,雖然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繼續推動其活動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各串謀是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的。黎智英、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及周達權)、羅偉光及張志偉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動體現。他們身為其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所以他們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具有意圖
第三項控罪: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黎智英
法庭裁定
●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他們請求外國對國家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證據清楚顯示,香港國安法即將實施前,黎智英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者繼續依從黎智英「三條戰線」的指示,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他們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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