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平理
正就支聯會顛覆案還押中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因不滿懲教署要求女囚及還押者於夏季除在晚間活動及運動時可穿短褲外,其餘時間只能穿長褲,而男性則可全日穿短褲,遂在前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策違憲及性別歧視等,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決定及下令修改。法官高浩文昨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批評鄒的說法「斷章取義」,認為有關規定不涉歧視,另基於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無需爭議的差異,平等的對待未必可以帶來平等的結果,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鄒須支付懲教署一方訟費。
法庭裁決有力證明懲教署對囚犯的穿着安排專業合理、人性化,而鄒幸彤對懲教署制定衣物安排的惡意指責,完全是無理取鬧、別有用心,玩弄衣物安排的問題抹黑懲教署,伎倆拙劣,自取其辱。
鄒幸彤聲稱她曾於2024年7月及8月分別向懲教署職員口頭提出穿着短褲的要求,但均被拒絕。因此,鄒幸彤就懲教署的衣物政策,及據稱署方拒絕其穿短褲要求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囚犯衣物政策專業合理
根據《監獄規則》第26條「提供制服」,懲教署監督須向每名囚犯提供符合懲教署署長所訂準則的制服。多年以來,懲教署委任了專責小組檢視囚犯的衣物安排,並已充分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懲教設施的類別、囚犯不同作息活動、不同性別的囚犯在溫度、生理及心理舒適度方面的需求、囚犯的私隱和體面考慮,以及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等,以因時制宜地持續改進相關安排。
事實上,現行囚犯的衣物政策已提供一定彈性,例如囚犯基於健康或健康以外的原因可向管方提出申請,經考慮實際情況及相關因素後,管方會作出合適的安排。例如:信奉錫克教的囚犯會申請佩戴裹頭巾;年老體弱的囚犯亦會申請在夏季時穿着長袖衫褲,有關的正當、合理申請亦會獲得批准。
正如法庭判詞指出,現時的囚犯衣物政策,包括女囚在夏天日間穿着長褲的政策,乃懲教署按《監獄規則》授權制定,法庭信納署方在有關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在決策過程中已審慎考慮不同因素和參考專業意見,並持續作出檢視。
法庭又接納署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向女囚提供長褲,在保暖及自尊問題上,比短褲更為有利。
判詞提及,從生物學及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女性對個人私隱的期待高於男性,尤其是曾遭受虐待、創傷、自殘及注射毒品的人士。有臨床研究顯示,女囚往往對自身外貌更為重視,也對身上的疤痕暴露較為敏感。
此外,由於有男性懲教職員及警員等人士因工作緣故要進入女性懲教院所,故更應為女囚提供合適的衣服,以保障她們的私隱。而長褲的覆蓋範圍更大,可以減少暴露身體部位,令女囚的活動更舒適和安全,包括可以遮蓋疤痕及腿毛。
相反,法官指鄒幸彤提供的案例非專門針對監獄環境,同時亦欠缺具體細節,故參考價值有限。鄒幸彤未能證明現行囚犯的衣物政策構成對女囚的較不利待遇或歧視。
鄒幸彤從沒要求穿着短褲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判詞指出,懲教署紀錄顯示,鄒幸彤在2021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間提出了共297個要求(即平均每月21個),但其中從沒包括要求穿着短褲。
在同一期間共136次會見懲教署醫生時,她亦從未表示因穿着長褲而感到不適或過熱,亦未曾以任何健康理由要求穿着短褲。由此可見,不僅鄒幸彤聲稱提出要求被懲教署拒絕的指控完全是憑空捏造,更令人懷疑的是,她自己都無要求「穿短褲」的強烈訴求,卻「關心」其他女囚的「穿短褲」問題,甚至上綱上線到性別歧視,這是否是有人濫用法律知識興訟濫訟、製造話題、刷存在感?法庭已駁回相關司法覆核申請兼要付堂費,公眾眼睛雪亮,看清有人玩弄雕蟲小技,可惜算盤打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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