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正就支聯會顛覆案還押中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因不滿懲教署要求女性在囚人士及還押者於夏季除在晚間活動及運動時可穿短褲外,其餘時間只能穿長褲,而男性則可全日穿短褲,遂在前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策違憲及性別歧視等,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決定及下令修改。法官高浩文今日(13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批評鄒的說法「斷章取義」,認為有關規定不涉歧視,另基於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無需爭議的差異,平等的對待未必可以帶來平等的結果,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鄒須支付懲教署一方訟費。
案件申請人是鄒幸彤,答辯人是懲教署署長。入稟狀指,鄒自2021年9月10日起在大欖女懲教所還押。根據懲教署的政策規定,男囚犯在夏天時可改穿短袖上衣及短褲,冬天可改穿長褲,女囚犯則須在一年四季的日間穿著長褲,只能在晚間活動及運動時穿短褲。
2024年7月26日夏季期間,鄒幸彤曾詢間福利主任會否有機會改穿短褲或更薄的長褲,福利主任表示無可能。鄒於同年8月1日再申請改穿短褲被拒,福利主任解釋指由於女囚犯年紀變化,可能有皮膚過敏問題,因此規定必須穿長褲。鄒建議有需要的人可申請穿長褲,署方沒有回應。
法官高浩文認為,鄒的說法是「斷章取義」,女囚犯可基於醫療或其他理由,申請穿著與標準配發服裝不同的特殊服飾,因此申請人指女囚喪失或被剝奪夏季日間穿著短褲之機會,此項論點必須駁回。法官又接納署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向女囚提供長褲,在保暖及自尊問題上,比短褲更為有利。
法官高浩指出,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無需爭議的差異,此差異自然衍生出不同個人後果,包括在囚時的體會,女性在此往往感覺更為嚴苛。認為平等的對待未必可以帶來平等的結果。
法官又提及,從生物學及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女性對個人私隱的期待高於男性,尤其是曾遭受虐待、創傷、自殘及注射毒品的人士。有臨床研究顯示,女囚犯往往對自身外貌更為重視,也對身上的疤痕暴露較為敏感。
此外,由於有男性懲教職員及警員等人士因工作緣故要進入女性懲教院所,故更應為女囚犯提供合適的衣服,以保障她們的私隱。而長褲的覆蓋範圍更大,可以減少暴露身體部位,令女囚犯的活動更舒適和安全,包括可以遮蓋疤痕及腿毛。
法官指鄒提供的案例非專門針對監獄環境,同時亦欠缺具體細節,故參考價值有限。但接納署方所指,女性通常更關注自身是否合群,故即使她們傾向穿短褲,仍可能因同儕壓力而選擇「普遍」的著裝,可能會引致自尊心受挫、身體形象不滿及心理健康問題。
法高亦接納署方引用研究所指,在囚女性因囚禁而患病的機率更高,故懲教署需就此特別關注她們的健康需求,且受經期影響,女性對低溫更為敏感,故女囚其實更傾向穿長褲,以額外保暖。法官接納鄒指出,舒適性對任何性別都重要,但認為署方規定未涉歧視,故裁定鄒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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