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弦)針對大廈消防裝置各持份者的責任及相關管理機制,馮家豪解釋指,建築物的消防系統是用作保障大廈業主或住客的生命安全。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的擁有人必須確保各項裝置在任何時間都保持有效運作。此外,裝置擁有人亦須每12個月聘請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為大廈進行檢查,並在完成年度檢查後簽發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以確認系統符合相關要求,所以業主有管理責任,確保消防系統有效運作。
另一方面,物管公司作為日常運作的重要夥伴,是連接擁有人、承辦商與住戶的關鍵橋樑。馮家豪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布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持牌物管公司肩負着積極而細緻的職責,不僅包括安排年檢,更涵蓋對註冊消防承辦商工作的持續監察,確保其服務符合消防標準及合約要求;適時跟進檢查後所需的糾正措施。
此外,當消防裝置需暫時關閉進行維修或保養時,物管公司有責任督促承辦商按規定提前通知消防處,以便處方評估風險並在有需要時建議採取額外臨時防護措施,並加強巡查及場地管理,以降低火警發生時的安全風險,保障住戶安全。
馮家豪強調,消防處會對大廈的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巡查,當發現有問題時,會適時通知業主盡快跟進及處理,並在需要時向有關人士進行執法行動。另一方面亦會監察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表現,並在有需要時,可根據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條,將違規或有問題的承辦商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並有權將其從註冊紀錄冊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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