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發布5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加深各級法院對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進家庭文明、社會文明建設。
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是否屬於彩禮?「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明確,戀愛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於情誼行為範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劉某在同居關係結束後,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明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在「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中,李某(女)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後辦理結婚登記,趙某於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之後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及購車款。人民法院查明,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
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批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在「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閃婚」,吳某接收彩禮後結婚10餘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並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此外,這次發布的「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將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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