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苗妙妙)在黎智英案審理前後,其本人和反華勢力透過多種手段企圖將他包裝成所謂「政治犯」云云。惟有關論調曾被法官多次駁斥,強調黎智英是因刑事指控受審,不存在所謂政治被捕,審訊期間警告黎切勿把政治帶入法庭。香港文匯報記者翻閱黎智英案800多頁的判詞,法官一再闡釋黎智英非因政治立場受審,認為他有權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若他有意將這些想法付諸行動,並以違法方式行事,情況便截然不同。因此,法庭須了解黎的政治立場,以確定其意圖和目的,也有助於評估他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準備、並決心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傳播、實施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根據800多頁的判詞,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判詞,當中多篇章節強調起訴的核心依據是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且具體的違法行為,而非其政治立場本身。
判詞指出,黎智英擁有持有任何政治觀點的自由,本案的關鍵在於法律紅線與行為的時間點。判詞強調,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惟本案的關鍵是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做了什麼—即他是否繼續作為該「持續存在」的共謀協議的一方,並意圖貫徹該計劃。法庭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即使改為隱晦地表達,「黎的策略改變僅限於形式,而非實質」,其意圖並無改變,繼續落力鼓吹「制裁」。
至於有人聲稱為何「協議在國安法前達成,事後能追究?」法院判詞第36段指,即使被告加入時該協議尚非違法,但其後因法律變更而成為違法,只要該協議在法律變更後仍然存在,且被告仍與一人或多人以必要之意圖繼續為該協議一方,被告仍須承擔刑責。法庭更明確駁回了辯方試圖引入合約法「嗣後違法而受挫( 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則來脫罪的主張,強調刑事共謀與民事契約是兩套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
黎智英和反華勢力多次在法庭內外企圖使用各種手段向法庭施壓、混淆視聽,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發文間接煽動「制裁」 國安法實施後續作惡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15日在最高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兩項勾結外部勢力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名全部罪成。根據判詞,黎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仍繼續作出勾結外部勢力的罪行,包括尋求外國對國家及香港特區「制裁」、封鎖等,並改以更隱晦形式行事,但意圖不變,持續推動違法活動,例如在直播平台宣揚反國家、反香港國安法的立場;繼續撰寫文章煽動反中;發帖文間接煽動「制裁」;事先獲知並宣傳西方政客反中演講等。法庭認為,有關言論已超出言論自由範疇。
邀外國嘉賓公然談反中
判詞指出,黎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主持在Twitter(現稱×)上直播的聊天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直至被捕,並在節目中邀請外國嘉賓討論香港局勢、香港國安法和對中國的立場。判詞指出,該節目的所有集數均貫穿黎強烈的反中及反香港國安法立場。黎認為中共在本質上是「邪惡的」,是香港人、西方國家以及世界和平的敵人云云。
黎更多次重申,由於中國體量龐大且「好戰」,西方國家必須在美國的領導下團結一致,及早共同對抗中國,以免為時已晚云云。
法庭認為,黎的有關言論已超出言論自由範疇,包括有意煽動外國勢力對中國實施「制裁」、經濟脫鈎等,構成勾結外部勢力和煽動行為,亦顯示黎煽動西方國家對抗中國。
煽動港人堅持「抗爭」
黎曾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撰寫文章「時間就是武器」及「大時代快將來臨」等,稱美西方的「制裁」不會減弱,將長期影響中國經濟,並煽動香港人堅持「抗爭」云云,顯示黎延續其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反中立場,間接肯定外國「制裁」效果,構成勾結行為,意圖未變。
發推文間接煽動「制裁」方面,黎曾於國安法實施後指示「徒弟」李兆富在Twitter發帖文回應美國「制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官員,又質疑為何未有「制裁」取消攬炒派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云云。即使黎改用隱晦方式,走「灰色地帶」,但實質上繼續煽動外國干預,構成勾結,違法意圖明確。
宣傳西方政客反中演講方面,黎曾在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於2020年7月作演講前,事先收到煽動西方對抗中國的演講稿,並在黎旗下《蘋果日報》作頭版報道。
政界法律界人士批西方政客借題打壓國家與香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苗妙妙、藍松山)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全部成立,惟在庭審過程中,黎智英本人和反華勢力一直企圖將其包裝成所謂「政治犯」。多名政界、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法庭判決書已清楚顯示本案與黎智英政治立場無關,反中亂港勢力的說法不符事實,部分美西方政客就香港事務及中國內政說三道四,企圖達成其政治目的,目的只為伺機抹黑及打壓國家與香港。
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以專業角度拆解「政治犯」的定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一般而言所謂的「政治犯」,就是有人因為政治信仰而受到迫害,而今次對黎智英的檢控,是法官認為已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干犯串謀勾結外國等行為,包括請求外國「制裁」中央及香港特區等,所以才會有這次的判決。
海外早有國安法罪行
他說,黎智英的控罪,特別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並非香港國安法獨有,在其他國家亦有類似法例,如英國2023年制定的國安法,就制定有關外國干預的罪名;澳洲2018年通過的間諜及外國干預法亦有類似罪行,可見各國都會注重保障國家安全,特別對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人絕不姑息。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黎智英在庭上自稱「政治犯」意圖將司法問題政治化,此舉被法官明確駁斥。本案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確實是基於確鑿證據。
法院判詞指出,黎智英長期對中央懷有敵意,透過《蘋果日報》煽動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證據包括其文章、社交紀錄及「飯盒會」,這屬於具體的刑事犯罪行為,而非單純的政治立場表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裁決彰顯法治,黎智英罪行成立是罪有應得,咎由自取。」
立法會議員葉傲冬表示,法庭的裁決已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公眾說明了當前情況,立場明確、依據充分。他批評部分西方政客就香港事務及中國內政說三道四。他強調,黎智英犯罪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挑戰與威脅,這與所謂「政治迫害」並無關聯,持任何政治立場的人犯法都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斥企圖污衊法庭裁決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黎智英罪行滔天,勾結外國勢力反中亂港的行為不容抵賴,卻仍企圖狡辯。所謂「政治犯」的包裝,除了配合外國反華勢力外,亦是企圖污衊法庭裁決,抹黑香港公平公正的審訊及法治。他呼籲各界認清黎智英背後的詭計。
立法會議員梁文廣表示,現時所有證據已對外公開,事實真相一目了然,從種種證據可清晰看出,被告絕非所謂「政治犯」,案件審理亦非出於政治目的而對其進行誣告。值得關注的是,部分反華勢力至今仍聲稱被告「無辜」,此舉進一步證實被告與該等外國勢力的串謀及勾結關係。即便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晰的情況下,該等外國勢力仍執意為被告洗脫罪名,不惜刻意抹黑香港的法庭及司法程序,其背後的政治企圖不言而喻。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