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文森)香港特區政府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上月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三十一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頒令解散大埔宏福苑現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合安)為屋苑管理人。案件昨日開庭審理,法官林美施指答辯人非全職、自願出任管委會,「(火災後)近乎陷入癱瘓狀態,要處理的事宜是前所未有,超越他們的能力、經驗……更適宜由有經驗人士作具系統、結構性的管理。」同時,災後重整物業漫長且艱巨,為其管理設定固定期限並不切合實際,遂下令無限期委任「合安」為管理人並須定期提交報告。麥美娟傍晚見傳媒時表示,特區政府歡迎土地審裁處的決定。政府相信由專業團隊接手管理法團,能更有效處理法團當前面對的複雜事宜,更好保障全體業主及居民的權益。
代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昨日在庭上形容:「今次申請只有一個目的,亦都只可以有一個目的,就是維護、促進所有宏福苑居民的權益。」
他指火災後要處理的事宜是前所未有,遠超現任管委會成員的知識、經驗,加上避免引起公正性疑慮、利益衝突,由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合安」以無償方式擔任管理人,一來不會加重居民負擔,二來能作出有系統、結構性的管理,因而建議法庭無限期委任「合安」為管理人。
保障公正性 無償提供有系統管理
麥美娟形容,是次裁決標誌宏福苑的管理工作將由專業的團隊接手。「合安」在本地物業管理行業擁有長期經驗與充足資源,能夠在緊急情況下迅速動員,以系統化、專業化的方式處理當前複雜而緊迫的屋苑管理事務,切實保障全體業主和居民的合法權益與福祉。她重申,管理人僅暫代管委會職能,代表法團處理屋苑管理事務,法團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仍然存在。相關申請並不影響宏福苑業主對重要屋苑管理事務的最終決定權,所有重大決定嚴格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決定,確保業主權利獲得充分尊重。
釐清賬目建立溝通
「合安」在完成必要委任程序後將展開一系列關鍵工作,包括立即與前管理公司交接,接收各項法團相關文件,例如各類已簽訂的合約及銀行賬戶資料等;聘請專業顧問分析資料,釐清法團與業主的法律責任及權益,並在終止合約等行動前,與業主充分溝通;「合安」亦會聘用專業人士協助查明法團賬目,以及設立溝通渠道,舉辦簡介會向業主及居民說明管理人角色職能,並收集意見,確保他們充分掌握現況。
管理人在今次委任中不會收取宏福苑業主任何費用。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捐出1,000萬元,支付管理人日常運作及相關專業服務開支,免卻了業主的財政負擔,令「合安」可聘請專業人士審查各項賬目和釐清不同合約的法律責任。
麥美娟表示,為確保工作有序推進,民政總署會成立專班,聯同「合安」密切跟進上述的各項工作。根據法庭命令,「合安」需每月向政府提交報告。民政總署會確保「合安」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行事,竭盡所能履行管理人職責,並會提供充分協助,與居民一起突破現時困局。她並強調,「合安」是持牌物管公司,如有違反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要求或法例,需接受紀律聆訊,包括要妥善處理文件和協助法團管理工作。
建築物管理修例擬交立會 讓業主知曉流程
(記者 費小燁)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正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包括考慮是否應擴大特區政府權力、修訂使用委任文書的規定等。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昨日被問到檢討方向會否包括授權票及擴大政府可介入法團的權力時表示,過去一段時間不少法團召開會議或處理合約時,都會遇到一些具體問題屬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未能詳細涵蓋,因此特區政府會在新一屆立法會上任後,盡快提交《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建議的修訂,當中包括涉及授權書處理等,讓業主更清晰的「有例可依」,知道如何處理維修工程、採購工作或業主大會的流程。
麥美娟表示,社會於十多二十年前已開始討論《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各項修訂,但過去十年都仍停留在討論階段。今屆政府銳意改善大廈管理的質素,因此馬上將討論已久、但一直未能付諸實行的法律修訂,在2023/24年度提交立法會討論,並在2024年得到立法會支持,有關修訂也在去年獲得通過生效。去年生效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中也提到關於利益申報,包括無論是管理公司或法團管委會成員,在任何招標過程中需申報牽涉的關係。
另外,據現屆宏福苑法團的工作報告,現時宏福苑的賬戶存款有逾1億元,還有一個保證金是今年7月到期。
被問到「合安」會如何處理相關財務安排時,麥美娟回應說:「這其實是很多(宏福苑)居民想知的,正是大眾很想保護宏福苑居民的原因,亦是為何政府這次要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向土地審裁處作出這個申請。」
她指出,究竟法團除了大眾關注的大維修合約外,其他包括電梯、消防、園藝、清潔及保安等不同的服務合約何時到期、條款是什麼、不同戶口有多少存款等,正需要透過解散現屆法團的管委會,然後由一個委任管理人向被解散的法團管委會和前管理公司處獲得文件,令業主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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