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單位於2023年進行裝修工程後,業主、室內設計師及承建商被揭發涉嫌擅自拆除部分主力牆,被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票控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兩罪。當中業主否認控罪,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昨日裁決時直斥被告明知拆除的牆壁有機會是結構牆,但仍拒絕查證,是故意漠視牆壁狀況和應負的責任,導致樓宇有倒塌風險,因而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共18萬元。
身為涉案單位業主的男被告辜晉豪,被票控一項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以及一項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罪,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
明知申請會被拒 刻意不申報
劉官接納控方就法律原則的爭議分析,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悉拆除是結構牆,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拆卸工程涉及拆牆便能滿足控罪元素,又指被告支付過百萬元建築費,工程必然出於被告指示,她質疑市民不能基於無知而拆毀牆壁影響結構,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脫責任,否則便會違背立法原意。
劉官又引述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師鄧納倫證供指,擅自改動主力牆會影響樓宇抗風能力,亦影響樓宇整體性及穩定性,若不當或非法移除主力牆,會令整個樓宇和單位的強度減損,以及可能令整個樓宇的移動幅度超出限制。而主力牆開洞後,整面牆的結構改變,洞口兩側剩餘的牆壁部分須承托所有荷載,其結構安全系數不足,若不採取合適補救措施,樓宇會有逐步倒塌的風險。
設計師及承建商今年6月已認罪
本案另兩名被告,設計師黎俊傑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已於今年6月24日認罪,分別被判罰款6萬元及20萬元。辯方當日求情稱,已花400萬元復原單位。
屋宇署發言人昨日表示,任何人如欲進行樓宇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批准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佔用人及樓宇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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