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初雪為北京增添了景致,但濕滑的路面也令不少行人滑倒受傷。每年冬季下雪時,無論是小區通道、商場門口還是市政道路上,總有類似的意外發生。那麼,其責任如何界定?賠償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提示1
居民家漏水結冰引發交通事故需擔責
案例
雪後,吳某駕駛摩托車路過一路口時,車輪打滑後側翻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同時吳某受傷,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經查,事發路口是某養護中心管理養護範圍,該路口在事故發生時有結冰,這是因為在此之前,附近居民李某家院內曾經發生管道漏水,水流到路口。於是,吳某起訴要求李某和某養護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綜合案情,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承擔60%的責任,某養護中心承擔20%的責任,吳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李某院內管道漏水流至公共道路是路面結冰的主要原因,其應當對吳某的受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吳某作為成年人在駕駛過程中也應注意地面情況,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負有相應責任。公共道路作為社會公眾通行的核心載體,管理者負有的清雪除冰、設置警示等義務,是保障公眾出行安全的法定責任。某養護中心未能及時清雪除冰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此法院根據過錯情況,判決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雪天路面濕滑屬於可預見的客觀風險,相關管理者是否及時採取合理恰當措施清雪除冰,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是否留存完整的作業記錄,直接關係到責任認定。若能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責任;若存在拖延履職、措施不當等過錯,則需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行人,心中也要繃緊一根弦,莫要忘記對於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提示2
極端天氣非必要外出後果自負
案例
降雪前,氣象部門發布了暴雪藍色預警信號,當日,政府又多次發布減少外出的提醒。王某冒雪步行至某廣場時因路滑摔倒,造成身體多處骨折,遂起訴該區域管理者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可見,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並非無限。
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廣場管理者,在暴雪預警、持續降雪的客觀條件下,已安排專人清掃積雪並設置安全提示標識,該公司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對管理者的清雪義務並非苛求「落地即清」,而是結合天氣預警等級、降雪強度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極端天氣下只要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即可免除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政府發布暴雪藍色預警且持續降雪,對雪天出行的跌墜風險應當預知,卻仍選擇非必要外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其疏忽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相應後果應自行承擔。
提示3
物業未及時掃雪致跌傷事故應賠償
案例
雪後,白某在進入小區單元門時因地面積雪、結冰滑倒,造成骨折。白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6萬餘元。法院查明,白某發生跌傷事故前連續幾天均為雨雪天氣,物業公司雖清掃積雪,但間隔時間較長,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和白某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雨雪天氣可能導致的安全隱患增加有所預見。白某的摔傷與物業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單元門口路面的積雪、冰面等情況有關,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案涉事故發生當日及之前數日均為雨雪天氣,由此導致的路面冰滑等應屬常識,白某在出入單元門時,未審慎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滑倒摔傷也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清理小區內公共通道的積雪或採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充分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業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業主也經常忽略自身的注意義務,在此情況下業主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提示4
上班外出跑業務滑倒骨折算工傷
案例
公司員工李某在上班期間外出跑業務,因雪後路面結冰,他滑倒受傷,造成左腿骨折。李某向區人力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區人力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向公司送達。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上班期間因工滑倒摔傷,應當屬於工傷,區人力社保局認定具有依據,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是對工傷認定中「工作場所」的延伸保護,核心是保障職工因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的勞動安全。它不局限於固定工作場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範疇,且傷害和工作相關,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認定工傷,且認定時不強調責任劃分,除非是職工個人無關活動導致傷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布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其中,對於「工作場所」的認定,明確提出,應當考慮是否屬於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於: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職工因工作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提示5
室外結冰降「橫禍」責任共擔
案例
某日雪後,崔某在自家門店前掃雪除冰時,該店上方4層樓檐懸掛的大冰柱突然墜落,將其砸暈在地,造成十級傷殘。經查,冰柱是李某家太陽能熱水器漏水外溢至樓檐並逐層流下結冰所致。事發當天,曾有業主向物業公司反映過這一問題,物業公司在案發後才在結冰位置張貼警示標識,但未及時清理。崔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崔某自身承擔30%責任,李某承擔4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李某對於自家懸掛在外的熱水器應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但他未及時發現和處理熱水器漏水問題,導致冰柱墜落造成崔某受傷,李某存在過錯,應當對崔某受傷承擔責任。崔某清理門店前的結冰路面時,明知樓上房檐結冰,卻未作任何防護,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物業公司對所轄小區具有管理義務,其在已接到居民反映的情況下未及時對結冰位置進行清理,同樣存在過錯。
雪天出行,多一分謹慎就少一分危險。為了避免出現糾紛,對於出行者而言,出行時穿好防滑鞋具很有必要。在出入口、斜坡等易滑區域要小步慢行,避免急行或奔跑;優先選擇已清雪除冰或鋪設防滑設施的通行路徑,不要為了便捷踩踏積雪或結冰路面,盡量避開可能存在冰凌墜落風險的區域。對於相關管理者,應及時履行清雪除冰義務,雪後第一時間組織清掃公共通行區域積雪,採取除冰措施消除通行隱患。同時,應在易滑路段、台階等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高風險區域可採取拉設警戒線等防護措施。在樓宇入口、樓梯口等關鍵位置可鋪設防滑墊,強化安全保障;同步留存清雪記錄、現場影像等履職證據。對於私家窗檯、陽台等區域,亦應多加注意,如發現有冰凌存在,應及時排除或通知物業管理人員,以消除風險隱患。
對於因路面濕滑不慎摔傷的受害者來說,固定證據是後續維權或索賠的關鍵步驟。因此,事發後應第一時間對事故現場進行多角度拍照或錄影,如拍攝現場積雪結冰情況、警示,防滑設施設置狀況,還可申請調取並保存監控錄影。同時,受害者要及時就醫診療,妥善保管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票據等索賠憑證。維權時,可先與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或向調解組織尋求調解,協商及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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