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系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以及涉嫌串謀他人發布煽動刊物案,審訊歷時156天,今天(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由高院原訟法庭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組成的合議庭裁決。
法官根據整體證據,裁決第一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罪名成;第三項控罪,第一被告罪名成立。
黎智英三罪罪名全數成立。1月12日早上10時聽取口頭求情部分,預計4日,法官會盡快安排判刑日期。
黎智英(「第一被告人」)和三名公司被告,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人」),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第一項控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再被控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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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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