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明日(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控辯雙方於今年8月結案陳詞,分別就法律議題、條文字眼、犯罪意圖等提出各自主張。控方當時指出,案中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持續進行相關行為,故屬串謀犯案。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後有新協議,亦無須證明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串謀行為持續至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便可定罪。
控方當時在庭上指出,各被告於香港國安法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而在國安法實施後,各被告繼續相關行為,故協議仍然持續,只要有證據證明,各方有公開的作為依循協議便可。本案中有不同「從犯證人」作供,均說明協議內容。
就辯方聲稱,相關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須證明有新協議才能入罪。控方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國安法前的協議,於法例生效後仍然持續則屬違法。另外,合約法屬民事法概念,並不適用於刑事串謀,無須證明存在新協議方可定罪,只要犯罪行為持續,即可推論串謀的存在。
國安法生效後 黎續鼓吹「懲罰」中國
控方指出,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由黎智英掌舵的《蘋果日報》採編方針沒有改變,黎智英仍透過專欄及訪談節目鼓吹外國「懲罰」中國。控方認為,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作平台違背國家利益及安全。控方亦指出,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無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必然包括官員等個體,因為官員是管理政府的人。
針對煽動罪,辯方聲稱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反駁,只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而被告在知情下仍發布。控方又指,涉案煽動內容大多均由黎智英本人撰寫及發出,不論如何,已屬具煽動意圖。
關於公司被告的刑事責任,控方指,本案中《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刊登涉案刊物,而除了黎智英外,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及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亦是公司的「指示人」。法庭可考慮公司階層及各人的匯報對象,推論是否有人授權管理層作出涉案行為。
黎在本案無提出憲法爭議
就辯方提出的所謂人權議題、言論自由等,控方指黎智英在本案並無提出憲法爭議,又指辯方以香港檢控機關與國際檢察官協會合作為例,與黎涉案行為相比,是不可思議及相當荒謬的,強調國安法並沒有禁止正常國際交流。
控方強調,黎智英的供詞不可靠,例如黎供稱《蘋果日報》核心價值與港人一致,無須作出編採指示,但又承認中共是他的「敵人」、《蘋果》是反共及反對派報紙,持「黃色陣營」觀點。黎智英又將《蘋果》描繪成「香港核心價值的中立捍衛者」,是完全誤導,而《蘋果》立場與港人核心價值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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