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遷 吉林省政協委員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投票在即,特區政府由行政長官李家超帶領各司局長全力動員宣傳,又接連舉辦數十場選舉論壇,呼籲每一位合資格選民充分履行公民責任,以選票勾勒香港未來的發展藍圖。特區政府積極發揮帶頭作用,日前公布在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投票日,將向已投票選民派發「心意謝卡」的安排。商界隨之配合,推出投票優惠,共同營造熱烈氛圍,吸引選民在12月7日投票日踴躍投票。筆者認為,此舉合情合理合法,既能有效營造選舉氛圍、鼓勵市民投票,亦進一步號召市民履行公民責任。只要優惠不附帶任何政治條件,僅為鼓勵公民履行責任,完全符合公平公正的選舉原則。
社會有個別聲音稱,向已投票市民提供消費優惠涉及利益回報,屬不合理,甚至與未經核實的「付費投票」傳言混為一談,這是對民主精神的誤讀。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規定,以利益影響他人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或不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屬於違法。然而以獎勵方式鼓勵市民行使公民權利,並不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非但不違法,反而合情合理。選管會主席陸啟康日前亦表明,樂見社會機構和團體為市民在投票日提供優惠和便利,這與「舞弊」毫無關聯。
鼓勵投票不違法 世界多國慣例
事實上,為選民提供優惠的做法在世界多地都很普遍。全球多國政府機構和商戶會在選舉期間推出各種優惠活動,包括向選民提供免費美食、免費交通服務、消費折扣等,以鼓勵選民積極投票。例如,美國選民投票後會獲得商界贈品,由甜甜圈、披薩等食物到車費優惠,種類多元;為鼓勵選民在2019年歐洲議會議員選舉中投票,法國部分城市提供免費交通服務;去年韓國第二十二屆國會議員選舉中,投票者憑蓋在手背的投票章或在票站外的照片,可享有餐廳、文化設施、診所、眼鏡店、電影院等提供的各式優惠。可見,投票激勵措施已成一種國際慣例。
質疑「投票有着數」的聲音,本質上是混淆了「鼓勵投票」與「影響投票選擇」的核心界限。根據香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選舉舞弊的關鍵在於「以利益影響他人投票選擇」。無論是指定投票給特定候選人,還是要求不投票給某一候選人,均屬違法。但「投票有着數」活動的核心,是對「完成投票」這一公民行為的禮節性感謝,並未涉及任何候選人或政黨,其目的在於鼓勵投票行為本身,而非影響投票選擇。這種安排完全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保障選舉公正性,同時亦避免了賄選的嫌疑。
提升民主參與 增強代表性
從歐美到亞洲,從發達國家到新興經濟體,各國早已將「以優惠促參與」作為提升投票率、增強民主代表性的有效手段,而且成效顯著。在北歐民主典範挪威,1995年市議會選舉中,部分地區推出價值10,000挪威克朗的旅遊券抽獎活動,僅針對「完成投票」的選民,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結果顯示,實施該舉措的地區投票率較上一屆提升近10個百分點,讓地方議會更能反映全體公民的意願,民主認受性與代表性大幅增強。
對市民而言,投票後能與親友共享美食折扣、購物優惠,在履行公民責任時享受獲得感,尤其能吸引年輕群體和未登記市民主動加入選民行列,讓民主參與的基礎愈發堅實,讓「投票」變成「有溫度、有回饋」的社會互動。對振興香港經濟而言,「投票有着數」活動可鼓勵選民留港消費,既是支持選舉,也是帶動消費,可謂互利互惠。各類優惠覆蓋餐飲、零售等多個領域,既為商家帶來客流,也為前線從業者帶來實實在在的收益。
由此可見,只要堅守「不影響投票選擇」的底線,推出投票優惠只是良性提升民主參與度,並不會引發所謂「選舉不公」的問題。香港作為國際化都市,更應借鑑世界各地的鼓勵投票舉措,而非禁止。「投票有着數」的意義,是一舉多得的民生與民主雙贏,為香港社會帶來多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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