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券時報報道,11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下稱《公告》),針對資源稅法實施五年來的徵管實踐難題,從9個關鍵方面明確政策執行口徑,該《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稅收手段,資源稅法落地五年間,實際執行中逐漸暴露出部分稅目爭議較大、一些應稅產品定義不夠細化、關聯交易價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夠明確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政策落實的精準度,也給徵納雙方帶來徵管困擾。
此次政策口徑的明確,具有重要的多維價值。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旭紅表示,在嚴格執行資源稅法的基礎上,對實際徵管中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明確細化,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和綠色稅制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提升資源稅政策落實的精準性、穩定性、權威性,又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源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促進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助推綠色發展。
《公告》從9個方面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政策和徵管問題的執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分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目和徵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產品的計稅依據、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自用連續生產應稅產品定義、減免稅管理規定和計算方法、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
其中,兩類不徵資源稅的情形被明確界定:一是各級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二是工程建設項目在批准佔地範圍內開採並直接用於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屬於不徵資源稅的情形。
在資源稅徵稅對象方面,《公告》對實際徵管中徵納雙方爭議較為集中的煤炭原礦、選礦產品、鹽類選礦產品和輕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戰略資源原礦、選礦產品的概念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比如,納稅人開採的未經加工處理或經過破碎、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低熱值煤等,按照煤原礦徵收資源稅。納稅人將開採的煤炭通過洗選、乾選、風選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生產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選礦產品徵收資源稅。
針對關聯交易的風險防控,《公告》列明了屬於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對於不在「正當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銷售額。《公告》還同步明確了減免資源稅的計算方法和管理規定,細化明確了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公告》對進一步統一政策執行標準、規範徵管流程、確保稅法實施的公平性與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義。」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有利於進一步消除地區間資源稅法的執行差異,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徵管爭議,不僅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徵管效率,還可以避免稅款的流失,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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