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旅遊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消費者未必能全面掌握及了解保障範圍及細節上的差異。消委會今年首10個月就接獲55宗有關旅遊保險的投訴,較去年同期少25宗,並列出3宗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投訴人指回程航班行李延誤但不屬保障範圍,即使延誤31小時亦不獲賠償。消委會建議業界可加強條款透明度,改善銷售版面設計,突出重要資訊,包括保障範圍、字詞定義、不保事項等,使消費者更易掌握及明白相關重要資訊,既可保障消費者權益,亦有助減少爭議,建立消費信心及改善業界形象。
個案一:回程航班行李延誤無保障 延誤31小時都無得賠
投訴人到加拿大旅行,寄艙行李沒隨機抵達,翌日才運抵香港,航空公司派員將行李送往投訴人的住所,最終延誤了約 31 小時。投訴人翻查保單,「行李延誤」保障是延誤每6小時,最高賠償$300,遂申請索償,要求賠償$1,500,惟保險公司卻以回程航班的行李延誤不屬保障範圍為由拒絕賠償。
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投訴。保險公司解釋,保單「不保事項」列明受保人返抵香港後的任何損失不屬「行李延誤」保障範圍,指投訴人返港後應有生活所需的必需品,拒絕賠償,個案最終未能達成共識。
個案二:航班因工業行動取消 惟因離港後才購票故不獲賠
投訴人到歐洲多國自由行,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全球保障的旅遊保險,但其中一程由意大利返英國的航班,因為工業行動取消,投訴人另買機票繼續行程,最終較原定的航班延遲32小時才抵達英國。投訴人向保險公司索償不果,對方回覆解釋,雖然航班因為工業行動延誤屬保障範圍,但只適用於旅程開始前的已預訂航班,投訴人途中再買的機票,不屬保障範圍。經消委會調停後,保險公司願意作出特別安排,同意向投訴人賠償,個案獲得解決。
個案三:自駕遊遇風雪受困 不屬「旅程阻礙」或「旅程延誤」保障範
投訴人到日本自駕遊,因大風雪一度被困山區,最終行程縮短,認為事件縮短酒店住宿時間,影響住宿體驗,應受保單中的「旅程阻礙」和「旅程延誤」保障,遂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道路緊急救援服務費用和一晚住宿。但保險公司解釋「旅程阻礙」保障是指因縮短旅程或更改旅程所造成的損失,惟投訴人的個案不屬此情況;而「旅程延誤」則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而延誤的損失,受保人乘坐的必須是公共交通工具定期路線,並持有列明預定出發或抵達時間及路線的有效登機證或車票,而自駕遊不屬公共交通工具,亦沒有車票等,因此索償不屬旅程延誤的保障範圍。消委會建議投訴人若對索償結果不滿,可考慮諮詢保險投訴局意見。
消委會提醒市民,不同情況下,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對保障範圍的理解,存在分歧,特別是自駕遊或涉及多國長途旅程,更易出現誤解,建議消費者應仔細比較不同保險計劃,亦建議業界考慮改善銷售版面設計,使消費者更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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