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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2025-10-09 18:00:02 神州

今天,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公布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內容如下:

商務部網頁截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鋰電池相關物項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於等於300 Wh/kg的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包含電芯和電池組)(參考稅則號列:85076000)。

(二)3B901.a.用於製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的設備:

1. 卷繞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櫃。

(三)3E901.a.用於生產3A001項所管制物項的技術。

二、正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a.1.壓實密度大於等於2.5 g/cm3且克容量大於等於156 mAh/g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參考稅則號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極材料的前驅體相關物項: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四)3B901.b.用於製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

1.輥道窯;

2.高速混料機;

3.砂磨機;

4.氣流粉碎機。

三、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b.1.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負極材料。

(三)3B901.c.1.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造粒工藝設備:

a.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5 m3的連續造粒釜。

(四)3B901.c.2.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石墨化設備: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五)3B901.c.3.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包覆改性設備:

a. 容積大於300 L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於60 m3的噴霧乾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於0.5 m的化學氣相沉積(CVD)迴轉窯。

(六)3E901.b.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工藝及技術: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兩用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管制物項」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責任編輯: 何雪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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