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根據保安局局長按《人事登記條例》第7C條發出的《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失效令》),所有載有出生年份為1969年或之前的舊款智能身份證,即由2003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間發出,或因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提出申請而於該日期或之後發出的智能身份證,將於今年10月12日起失效。而載有出生年份為1970年或之後的舊身份證已於今年5月12日起失效。換言之,由2025年10月12日起,所有舊身份證將會失效。入境事務處呼籲,仍持有舊身份證的市民應盡快辦理換領新智能身份證手續。
仍持有舊身份證的人士,須預約於人事登記處─觀塘(臨時)辦事處辦理換證,該辦事處將提供相關服務至今年10月11日。由10月12日起所有舊身份證失效後,舊身份證持有人須預約前往其他6間人事登記辦事處遞交換證申請。市民可透過掃描相關二維碼下載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或登入網站(www.gov.hk/icbooking)預約換證,並在預約時預先填寫表格,令申請過程更快捷方便。
1969年或之前出生並持有本地簽發舊身份證的人士,亦可在其舊身份證於今年10月12日失效前,使用設置於將軍澳入境事務處總部的「申請個人證件服務站」,以全自助形式辦理換證申請,無需預約。
《失效令》適用於全港市民,不論是永久性居民、獲准在本港就業、投資、居留或就讀的非永久性居民,如未有換證,其舊身份證均會按照《失效令》在指定日期起失效。除非舊身份證持有人根據《入境條例》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否則他們在香港的居留權不會因其舊身份證失效而受影響。
市民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全港市民換領身份證計劃下的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在返港後30日內補辦換證手續。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明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
居於香港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他們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可選擇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以獲豁免換領新身份證。
有關人事登記服務的詳細資料,以及舊身份證失效及換證安排,請瀏覽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查詢熱線(2824 6111)、傳真(2877 77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與入境處聯絡。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