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廣濟)影射藥其本質目的就是借正貨名聲圖利,不惜惡意抄襲、仿冒,更透過一些刁鑽手法逃避法律制裁,不單欺騙了消費者,也傷害了正貨廠商,甚至影響香港藥物零售市場和旅遊業。太和洞藥廠及代理法國雙飛人藥水的全球藥業有限公司多年來沒有放棄向影射藥提告的行動,惟勝訴案件寥寥無幾,更難獲得實質性賠償。太和洞公司指出,內地在此方面則十分值得香港學習,內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三管齊下,侵權判定容易,罰則也很重,未計民事賠償的最高數百萬元的賠償,單是認定侵權的行政罰款最高為商標侵權罰款25萬元,外觀設計專利侵權20萬元。

全球藥業有限公司高級銷售經理黃宜釗引述,早年該公司代理的法國雙飛人藥水在內地遭遇江西一企業惡意搶註「雙飛人」商標及立體商標(包裝外觀),並謊稱獲得法國生產商授權,生產所謂「双飞人爽水」並起訴法國利佳製藥廠侵權。法方因商標爭議,在內地更名銷售,但堅持維權,聯合經銷商反訴,主張在先使用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宣傳記錄)。

2014/15年,江西地方法院初判法方敗訴,須賠償300萬元並停止銷售。法方不服上訴,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和最高院再審(2020年),最終逆轉勝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江西方惡意搶註,駁回其訴訟,禁止其擁有該外包裝設計,維護了正貨雙飛人的合法權益。

議員:港針對影射藥生產及銷售法例存漏洞
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現時針對影射藥生產及銷售的法例,包括《商標條例》、《中醫藥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相較其他地區法例明顯不合時宜及存有嚴重漏洞:「當其他地區法例嚴謹過你時,假藥、影射藥就湧來香港賣。」相反,只要法例明確及部門執法嚴謹,不法藥廠及店舖知道無「灰色地帶」可以利用,自然有所收斂。消費者因為有明確法例作參考,遇到不公平銷售時知道如何舉報及求助;屆時香港不單影射藥問題,相信其他範疇的影射貨品問題也能得以改善。
江玉歡以《商標條例》為例,新加坡的《商標法》非常嚴謹,目的是保護當地產品,只要影射貨品的包裝設計近似而有機會令正貨品牌造成損失,便已觸犯法例。但反觀香港的《商標條例》,因有人以可能會限制創作空間為由,以致條例明顯寬鬆,影射藥與針對品牌的商標,只要有少差異便不違例;即使《商品說明條例》第九條「與商標有關的罪行」賦予海關權力執法,但因存有同樣漏洞,出售影射藥難以被入罪。她認為,政府可以只收緊有關影射藥的《商標條例》規管,既不會限制其他範疇的創作空間,又能加強打擊影射藥。
《商品說明條例》方面,江玉歡直言過去20年世界各地也一直追求「公平銷售」,不斷作出修訂以完善法例;雖然香港在2012年曾作出修訂擴大「不良營商手法」涵蓋範圍,並於2013年7月生效,但仍明顯落後於其他地區。以英國及澳洲為例,已經將各式樣不公平銷售手法,細分並列於法例附表之中,顧客及執法者只需根據附表中資料作對照,便能即時確定商戶是否違例;反觀香港,顧客向海關舉報後,再由海關展開深入調查及搜證,「費時失事,如果事主是旅客早已離港。」
「藥」字頭扮有牌 業界盼監管零售
香港文匯報記者今次調查發現,影射藥多數在各個「藥」字頭零售店舖出售,例如藥坊、藥妝店等,不少招牌標榜為「政府註冊」,但翻查資料它們都只是普通的公司註冊,不屬註冊大藥房(Rx)或持牌藥行,顯示市面上「藥」字頭店舖有魚目混珠之嫌。
全球藥業有限公司高級銷售經理黃宜釗認為,為了從源頭上減少影射藥的銷售,需要從上述零售方進行監管,「影射藥的售賣實際是利益驅使,低成本、高利潤,自然有人肯做,但這些影射產品始終是非正規,入貨途徑隱蔽,譬如有人上門到藥房派出小卡片宣傳。」他續指,香港法例的一大缺陷是「只監管已登記註冊的」,因此可見坊間一些藥房及藥行的守則中,只限制已在衞生署註冊藥物及處方藥的供貨和銷售,而對於沒有註冊的影射藥之入貨則毫無監管。
其次是藥坊、藥妝是巧立名目的商店,與已註冊的藥房及藥行是兩碼子的事,卻濫用「藥」字頭店名,令消費者以為這些藥坊、藥妝及藥業同樣持牌或受衞生署監管。立法會過去曾提出對「藥」字頭店舖的濫用進行監管,黃宜釗認為此議題應重新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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