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產地及生產地址標示等問題主要由《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食物安全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監管。
法例規定,保健品必須標示原產地(如「Made in China」或「香港製造」),避免誤導(如「亞洲製造」)。而原產地為完成「主要製造工序」(如配方調配)地點。外地半成品僅在港灌裝或簡單加工,不能標「香港製造」,應寫「Made in [原產地],Packed in Hong Kong」。而「某某有限公司謹製」外加香港公司地址,以及「德國配方」這樣的字眼則是在玩文字遊戲。
法例同樣未強制要求標示具體生產線,僅需製造商/經銷商/代理商或包裝商等香港註冊地址,進口商需向食環署提交製造商完整地址,但不要求印於標籤。而業界慣例僅標有關公司註冊地址,生產線消費者無法溯源。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立法會議員何俊賢接受訪問時批評,香港在保健食品規管上需要投入更多。現有法例沒有對保健品進行單獨監管,使得保健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但實際上,保健品無論宣傳手法還是產品功效,都與普通食品不同。
何俊賢強調,「香港製造」的核心是法治精神與信譽,長遠發展也要利用大灣區優勢,不是說香港品牌不能有原材料、工序來自香港以外,而是要整個環節都嚴格受香港法律監管,並對消費者透明,讓人對香港產品有絕對的信心。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