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冰芬
歷經160多日審訊,備受關注的「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炸彈案」日前宣布裁決,陪審團大比數裁定3名主腦被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5名被告脫罪。作為香港第二宗依據《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這起案件性質極其嚴重,但判決結果卻存在明顯的局限性,這也讓我們更深刻認識國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案件危害與警方執法的關鍵作用
從案件本身來看,涉案人的行為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其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案件性質實屬極其嚴重。他們將犯罪目標鎖定在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等人流密集場所——前者是救死扶傷的醫療場所,後者是重要的交通樞紐,一旦爆炸發生,極可能造成大規模人員傷亡,後果不堪設想。
恐怖主義在世界公認的嚴重刑事罪行,本案未釀成慘劇,警方的及時介入至關重要。案發後,警方迅速偵破,及後避免了造成市民傷亡,同時高效鎖定目標、將涉案人員一網打盡,還在多名被告家中查獲關鍵證據,成功將恐怖主義扼殺於萌芽階段,成效值得嘉許。然而,只有三名涉案人員定罪,不足四成的判罪結果,也是突顯執法的嚴峻挑戰。
本案審理過程十分複雜 ,除了案情本身的專業性,關鍵是《反恐條例》在實際應用中,對定罪條件的認定存在難度。有六成比例的被告未能定罪的結果,直接反映了僅靠本地法律體系,應對此類恐怖主義相關案件時存在的明顯的不足,這也突顯了完善國安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案件判決的局限印證國安法的必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該案案發於2020年,早於《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時間,因此只能依據《反恐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款起訴。
若本案發生於現行法律框架,《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的規制範疇,審理程式也將按照國安案件相關規定,由指定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模式。這種法律適用與審理的優化,為後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撐。
當前,《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構建起更完善的國安法律體系,明確將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納入規制範圍。警方也明確表示,未來將積極引用相關法律執法及檢控相關罪行,以發揮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震懾及阻嚇作用,務求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繩之於法。
此案再次提醒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重道遠。香港市民需要自覺齊心維護國家安全,令香港有更安定的社會保障和更穩定的營商環境,從而能聚焦經濟發展,改善民生,建設香港更美好的未來!
(作者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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