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對夫妻為二胎兒子跟誰姓而鬧離婚。

據法院披露,李先生(化姓)與張女士(化姓)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半後,雙方登記結婚,並於2007年生育一女,隨父姓。2019年,雙方又生育一子,隨母姓。

後來,李先生提起離婚訴訟。李先生認為,孩子隨父姓具有社會普遍性,且他的父親生前留有遺願,表示孫子沒有隨父姓是遺憾,希望能給孫子改姓,以延續家族的傳承。可李先生在與妻子多次溝通後,妻子都堅決反對,甚至攜子離家出走過數月,雙方近幾年來為此事爭吵不休。如果張女士不同意離婚,希望夫妻關係好轉,就必須配合李先生變更兒子的姓氏。

張女士則認為,雙方結婚多年,先後育有一女一子,無論是從雙方感情基礎出發,或是從孩子的撫育考慮,均應共同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生兒子時已40歲,作為高齡產婦,懷孕生產十分不易。懷孕時丈夫就曾承諾孩子出生後隨母姓,兒子出生後的戶籍登記姓名也為母姓,丈夫不應當出爾反爾,甚至通過提起離婚訴訟逼迫自己作出妥協。此外,張女士是家中獨生女,因此不同意兒子更改姓氏。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維繫夫妻感情需要雙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體諒、相互關愛。離婚案件中,除非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否則不應准予離婚。李先生與張女士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在婚後近二十年的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至於兒子的姓氏問題,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孩子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現在,李先生仍與張女士和兩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們也需要父母共同關心、照顧,特別是女兒即將升入高中,更需要父母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原、被告因兒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一事長期發生矛盾,甚至為此提出離婚,導致家庭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雙方都應當反思。

鑒於張女士不同意離婚,而李先生未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李先生要求離婚的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希望雙方能夠多深入溝通、交流,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