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不少投資港股美股的內地居民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收到當地稅務部門通知,被提示自查個人境內外所得並及時進行納稅申報。部分納稅人發帖分享稱,自己已趕在6月30日前按照20%稅率完成了跨境投資收入的個稅繳納。個人境外所得要繳稅嗎?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期,在社交平台上有多位網友反映收到了稅務部門發出的提醒:依法辦理境外所得申報並繳納相應稅款。有部分網友表示疑惑:「個人境外所得要繳稅嗎?為什麼我以前沒有收到過類似提醒?如果漏報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專家表示,中國的稅收政策採取了屬地加屬人的原則,即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要繳稅,中國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向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首條規定境外所得須繳稅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就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自1980年正式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以來一直堅持的課稅原則,也是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以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通行規範。
針對網友的疑問,南都記者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求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的回覆稱: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上海財經大學財稅投資學院院長範子英就此解釋,中國的稅收政策採取了屬地加屬人的原則,即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要繳稅,中國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向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申報。
關於「屬人原則」,即判斷個人是否屬於我國的稅收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規定了兩個標準:一是住所標準。對於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我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不考慮實際居住時長,都視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應就全球所得在我國申報納稅。二是居住時長標準。針對的是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我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也被視為我國的稅收居民,全球所得也應在我國申報納稅。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哪些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20年印發的《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等文件中,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相關申報事宜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9項內容。比如: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
跨境炒股按納稅年度盈虧互抵後的凈收益納稅
圍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最近網友們討論比較多的話題是跨境「炒股」所得是波動的,該如何繳稅?
就此,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楊公開談道,對於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國稅務部門在徵管操作中,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但不允許跨年互抵。
何楊認為,因為股票交易屬於財產轉讓,財產轉讓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按次計徵。也就是說,轉讓一次股票,就按本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股票交易可能多次,有盈有虧,為了更加合理地考慮收益,對於股票交易會按照納稅年度盈虧互抵之後的凈收益進行納稅。
需要強調的是,個人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境外所得,都是稅收違法行為,除了被要求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收滯納金,情形嚴重的還可能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將面臨稅務處罰。
此外,部分網友的疑問是:「我以前怎麼沒有收到稅務部門的提醒,讓繳納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
對此,範子英告訴南都記者,這與我國通過CRS(共同申報準則)與100多個國家或地區實現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有關,稅務機關基於稅收大數據分析,可精準識別到未申報的境外收入。
據了解,中國在2018年首次完成CRS信息交換,經過多年的積累,在今年開始正式追繳。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李戎分析認為,中國對境外所得進行徵稅一直有相關的法律支撐,也與世界上其他主要國家的相關政策一致,近期公眾感受到的催收其實反映出稅收徵管能力的加強。在個人境外所得稅收方面,相關政策法規已經較為完善,目前進一步改進的方向是稅收徵管技術和跨國稅收協作。
範子英還建議,未來個人的境內境外稅收政策要盡量保持一致。因為目前我國境內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是不同的,未來如何把兩方面稅收政策打通,把兩方面收入都記在一個人名下,這很關鍵。
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
①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②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③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⑤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⑥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⑦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⑧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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