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8名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今日(15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151日審訊。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指陪審員須判斷證據是否可靠或可信,不能因一些過去沒有被定罪的行為或其他因素等對被告產生偏見。又指,陪審員可能就2019年的黑暴事件有不同情緒反應,甚或對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感到憤慨,但在作出事實裁斷時,不可受感情影響,須根據客觀評估及庭上證據;陪審員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尤其報道當中關於證據的演繹或觀察。此外,9位陪審員須達致一致或8比1或7比2的大比數裁決,方為有效裁決。

陳官指出,法官負責處理本案所有法律相關事情,包括解釋適用的法律。陪審員須依從法官給予的法律相關指引或指示,若有大律師提出的法律觀點與法官不同,陪審員亦須依從法官提出的觀點。但就事實裁斷方面,陳官強調陪審團是「唯一嘅事實裁斷者」,可決定是否相信案中證據及全權作出決定,惟須根據客觀評估及庭上證據。
陳官續指,控方在案中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則無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控方亦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須達到陪審團肯定,才能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就有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寧縱毋枉」,陳官指出,更正確的說法應是:「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重申兩者之間的分別並非輕重之分,而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亦反映了這個精神。

對於控方就辨認案中被告提出相關證供,包括傳召監視警員和偵緝警長温文鏡作供。陳官指出,陪審員須謹慎考慮辨認證供,因為即使證人是誠實證人,亦可能在辨認時犯錯。故陪審團不可因證人是警察便認為他們辨認人物方面一定準確,即使接納他們是誠實的證人,甚至幾名證人都辨認到同一名人士,他們仍有可能出錯,陪審團須對比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相片及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等,但前提是陪審團認為相關片段或影像質素良好,否則不應用於比對。
此外,控方亦倚賴涉案Telegram語音訊息及行車記錄儀片段的聲音辨認被告身份,陪審團可比對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及張家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聲線,以確定是否同一人,但陪審員須注意說話的清晰度、錄音質素及句子長短等,而且辨認陌生人的聲線亦較辨認熟人的聲線來得困難,如果陪審員不能肯定聲線屬於被告,在聲音議題上便不應理會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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