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27歲的本地男子,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該名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7個月。
警方於2022年4月接獲兩宗報案,指騙徒假扮官員,並訛稱受害人觸犯刑事罪行,要求受害人提交銀行帳戶資料證明清白,最後受害人銀行帳戶內的金錢被騙徒盜取後發現受騙,遂報案求助。
大埔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拘捕該名男子,他涉嫌利用兩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於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間協助騙徒清洗超過62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並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及增加三分之一的刑期,其後被判處監禁47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重申不論租、借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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