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警方,「亮證逼迫讓路」事件司機侯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7月22日17時45分許,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桂A6874P的黑色奔馳SUV汽車行駛至防城港市防城區江山鎮雄饒飯店對面小路,與對向行駛而來的白色長城汽車會車時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李某某發生爭吵,爭吵期間侯某某順手在其駕駛的車輛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執法證」並向對方駕駛員「亮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決定對違法行為人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江山邊境派出所目前已經將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期限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 文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