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對宗家信託案宣布決定。(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內地飲料巨頭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逝世後,其「獨生女」宗馥莉遭3名「同父異母弟妹」,透過內地法院追討父親生前承諾的21億美元(折合約164.8億港元)信託基金權益。3人去年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止宗馥莉處置或處理滙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宗馥莉一方在今年初提訊時承諾不會從賬戶提款或轉賬。8月1日下午4時,香港高等法院對宗馥莉及其三個「弟妹」的「信託案」宣布決定。

暫委法官林展程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宗馥莉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滙豐銀行賬戶提款或轉賬任何資產,另亦需披露該滙豐賬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賬目。

3名原告是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和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被告為宗馥莉(Kelly Fuli Zong)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入稟狀顯示,文件會送達內地、香港共4個地方,住宅則是山頂白加道27號Altadena House複式單位,建築面積4500呎。去年同棟其他單位的實用面積呎價近6萬元,成交價高達2.45億元。

高院下令宗馥莉不得從建浩創投戶口提款或轉賬

3名原告入稟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損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滙豐銀行賬戶的任何資產的價值,需向原告披露該滙豐銀行賬戶的最新的餘額及資產去向,2024年5月31日從該滙豐賬戶轉出的108.5萬美元(折合港幣851萬元)去向,資產、該滙豐賬戶的收支完整賬目,此禁制令持續有效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最終裁決為止。

林官在判詞指,宗馥莉是娃哈哈創辦人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的獨生女,現為娃哈哈集團主席。3名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則是宗慶後及娃哈哈前高層杜建英所生的子女。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則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宗慶後生前為此公司的唯一董事,宗慶後死後由宗馥莉接任。截至2024年5月31日,此公司在香港滙豐銀行賬戶持有17.99億美元(折合141億港元),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

判詞透露,宗慶後生前2024年2月2日簽立兩份遺囑,一份涉及其特定離岸資產(不包括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一份涉及其在中國內地的資產,但兩份遺囑指定其女兒宗馥莉、其妻施幼珍、其母王樹珍為遺產受益人,遺囑指定執行人為陳漢(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及郭虹。

宗繼昌指父親曾託人於香港為3私生子女辦理信託

宗慶後的私生子宗繼昌提交了一份無日期的手寫文件,聲稱是宗慶後於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給郭虹,手寫信如下:

「郭虹

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滙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滙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託合同,並請香港公證處公證。

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

4、滙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

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宗慶後」

2024年2月2日,宗慶後再簽署一份題為「委托書」的文件,內容指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持有兩部分資產,包括(1)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開設的賬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2)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賬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

宗慶後委托宗馥莉替他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替他運用滙豐銀行賬戶的資產設立三個離岸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為「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Jacky]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宗繼盛[Jerry]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

「委托書」指明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而宗氏家族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滙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宗馥莉完成上述「任務」後,「其他銀行的財產」便全歸宗馥莉所有。宗馥莉當日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托書內容,即日成為建浩創投的唯一股東。

2024年3月14日,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和宗馥莉就宗慶後去世後的相關事宜簽署了一份名為「協議」(「協議」)的協議。這是原告所依據的第三份文件。

協議規定: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先生…因病逝世…現各方就宗慶後先生之遺產處置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約定如下:各方確認,宗慶後先生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後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後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宗馥莉承諾,將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在滙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之權益,依據本協議第4條的內容為三位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設立一個信託(共設三個信託)。宗馥莉已聘請適格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人士開展相關信託的設立工作;根據宗慶後先生的意願,上述信託初始規模為每個信託美金柒億元整(總金額為二十一億美金整),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HSBC Hong 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協議提到,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編號:HCMP 2772/2024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