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MIRROR紅館意外當日情況。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在紅磡香港體育館舉行的演唱會發生墮屏事故,兩名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及張梓峯(阿峯)遭壓中受傷。阿Mo繼本月初在區域法院向僱主公司「舞館有限公司」申索僱員補償勝訴後,上周五(25日)再入稟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等11間公司,即合共12名被告提出人身傷亡訴訟。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宗案件已排期在2026年1月9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三宗人身傷亡案的原告均是李啟言,首案7名被告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trading as C.A.N.I,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次案4名被告為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及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第三宗案件被告則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2022年7月28日約22時35分在紅磡香港體育館舉行的「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期間,李啟言作為舞蹈員工作時,一塊懸吊半空或固定在天花板上的約4米 x 4米、重逾500公斤的LED屏幕,突然崩塌、從高處脫落或墜下,壓傷李啟言,造成其嚴重的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李啟言要求12名被告對其遭受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

入稟狀指,MIRROR演唱會事故是因12名被告的疏忽、共同違反法定職責及違反一般謹慎義務所致。首案7名被告在控制、監督及授權使用場地,設計、採購、協調、組裝、維護、校準、檢查及認證桁架系統、升降機制及其相關組件,包括用於安裝、支撐或操作LED屏幕的組件時疏忽及違反職責。舞館有限公司則違反僱傭合約及疏忽等,以致次案4名被告需共同承擔連帶或個別的替代責任。第三案的被告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則在桁架系統及升降機及其組件的設計、製造及生產過程中存在疏忽及違反謹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