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遷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日前公布懸紅通緝袁弓夷、何良懋等19名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士。法院已應警方的申請,向在逃人士發出拘捕令。美英等外部勢力又急不及待詆毀香港警方的執法行動。對此,特區政府、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予以強烈譴責,要求外部勢力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香港議會」選舉的惡劣行徑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次警方依法懸紅通緝行動,反映出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對境內外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絕不姑息,定必以「違法必究,雖遠必誅」的原則追究到底。有關執法行動符合國際慣例,絕不容外國勢力干預抹黑。

「香港議會」組織、策劃非法選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公然推動「自決」、企圖制定所謂「香港憲法」,並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這些行為已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依法懸紅通緝,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

向反中亂港逃犯發出嚴正警告

過去兩年,警方多次通緝潛逃海外的反中亂港逃犯。根據香港警方網站資料顯示,截至昨日,有34人目前正受到香港國安法通緝,受指控罪名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境外勢力。這次通緝行動顯示,再次明確向反中亂港分子發出警告,不要以為逃至境外就「無王管」,不要幻想在境外就可以胡作非為,任何人企圖利用境外身份或地理位置逃避法律責任,終將徒勞;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無論發生在何處,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某些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刑事法律可規管在香港特區境外發生的行為。

例如,是犯罪人的身份與香港特區有密切關係,而並非與香港特區毫不相干的外地人,這就是「屬人管轄」原則。根據有關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事實上,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無論身在何處,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應有之義。

按此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例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案》;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和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等。

還有,犯罪行為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就是「保護管轄」原則。在「保護管轄」原則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體制或職能)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訂明,香港國安法亦適用於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針對特區實施犯罪的人。因此,香港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原則的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和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等。

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由此可見,香港警方依法通緝反中亂港分子,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通行慣例。

美英等國個別政客無視本國人權法治的斑斑劣跡,無視香港法治不斷完善、社會秩序日益穩定、經濟發展持續向好的事實,肆意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公然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張目,充分暴露其虛偽雙標和「以港遏華」的險惡用心,卑劣圖謀令人不齒。外部勢力必須正視現實,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切實尊重特區法治,立即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作者為吉林省政協委員、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責任編輯: 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