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簽署儀式今年5月在香港舉行,標誌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上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亦決定,批准今年5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公約》。國際調解院總部料最快可於今年底或明年初正式投入運作,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HKMAAL)主席袁國強日前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這不僅提高了公眾對調解的認知,更是促使調解業界提升自身能力,以參與國與國層次案件的契機。他認為,香港必須繼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制度,令本地人才更好把握服務全國,以至助力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機遇,並期望能透過推動香港認可綜合調解員標準專門化,培育大規模調解等香港較少見的調解類型人才等,更好地發揮香港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築牢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根基。
國際調解院作為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其總部將設於舊灣仔警署,彰顯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獲得國際認可。袁國強在訪問中表示,即使香港可國與國層次調解案件,當事人亦不一定選擇本地調解員,故短期內未必能大幅增加本地業界的就業機會,但香港社會不應短視地小覷《公約》長遠對香港調解產業發展的正面作用,「與其擔心業界無法從參與高層次案件中受惠,不如多思考如何提升自身能力以提供相關服務。」
他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為例指,它於1985年成立時,自己仍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當時,仲裁僅屬國際貿易課程的一部分,並無獨立成科,也無人能料到40年後,HKIAC會在國際仲裁調查中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並列全球第二最受歡迎仲裁機構,香港與新加坡並列全球第二最受歡迎仲裁地。他相信《公約》將提升公眾對調解的認知和興趣,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國際性爭議解決,甚至國與國之間的爭議。雖然國際公法過去並非熱門學科,但相信隨着調解在香港的發展機遇顯現,學生或會更願意修讀相關課程,呼籲業界需及早裝備自己以參與高層次工作。
完善爭議解決制度 成國際金融中心基石
袁國強坦言,由於商業活動難免產生爭議,即使雙方無意刁難,也可能對合同條款有不同理解,因此全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都具備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商界需要快速、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故完善的爭議解決制度是每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石。」他舉例指,紐約、倫敦、新加坡及國際商會所在地巴黎均有其仲裁和調解機制,而完善調解制度正是強化香港爭議解決機制的關鍵。
他解釋,國際爭議解決方式主要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訴訟在法院進行,遵循嚴格的司法程序和規則,當事人無法選擇法官;仲裁則由仲裁庭進行,當事人可選擇具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並擁有較大靈活性選擇適用規則;調解則不必裁定贏輸及誰對誰錯,調解員會協助雙方分析爭議核心、需求及不滿,尋求雙方均接受的和解方案,靈活性上完勝。
以合同爭議為例,訴訟或仲裁時始終會圍繞合同的條款和事實,法庭或仲裁庭會根據雙方提交的文件判斷法律上的權利與責任,再作出是否違約、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判決。調解則可促成雙方達成互惠協議,例如簽訂新合同,解決爭議的同時維持商業關係,「這是訴訟或仲裁無法實現的。」袁國強表示,本地調解主要以促成式調解為主,調解員不評判對錯或發表意見;但評估式調解亦在發展中,調解員可在雙方同意下就專業爭議提供意見,特別在知識產權授權爭議中較常見。
倡灣區調解員制推廣至其他內地城市
展望未來,袁國強認為香港必須繼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制度,長遠可考慮爭取推廣至其他內地城市乃至全國,讓香港調解人才更好地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特別是涉及複雜法律與司法制度差異的爭議中,因訴訟難度高,調解的靈活性更具優勢。他指雖然香港現有的認可綜合調解員標準已具專業水平,足以處理跨境商業糾紛,但未來應朝專門化方向發展,包括鼓勵調解員專注特定領域,如醫療事故或大規模調解等,同時要做好國際化工作,吸引更多國際案件來港處理,進一步提升行業競爭力。

調評會認可調解員可參與國際調解
過去香港的調解評審標準五花八門,或令有意成為調解員者感到困惑。為此,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評會)於2012年成立以來,致力統一及規範化調解資格的評核標準等。調評會主席袁國強在專訪中表示,調評會將認可調解員資格分為綜合調解員與家事調解員兩類,調評會的認可標準已獲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及司法機構接納與採用,更是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的其中一項資格要求。他表示,雖然調評會未設有所謂「國際調解員」資歷相關評審標準及認可,但調評會的認可調解員已可作為「國際調解員」參與跨境及國際調解,無須再經國際認可。
法律上無明確對調解員定最低資格規範
袁國強指出,自主度與靈活性是以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最重要優勢,「相對訴訟領域對律師資格有嚴格的法定要求,仲裁與調解領域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對調解員定下最低資格規範,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可委任任何人作為他們的調解員。」
香港回歸後曾針對調解的發展進行了深入研究,袁國強表示,有關研究參考了包括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以及部分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和國際組織的做法。研究發現,全球幾乎沒有法律規範調解員的基本資格,除非涉及法庭強制性調解。因此,香港特區採取了兩大措施,即於2012年制定《調解條例》作為法律框架並於翌年年初生效,以及於2013年成立非法定及屬業界主導的調評會以統一業界標準。
時至今日,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等11個與調解相關的專業團體已加入調評會作為成員機構,而任何機構在加入調評會後,需放棄自身的調解資格評審機制,不應在香港以任何名義或通過任何姊妹機構進行調解資格評審。
被問及調評會兩類認可調解員資格的評審流程和要求,袁國強表示,認可綜合調解員可處理除婚姻相關爭議外的各類型爭議,例如商業買賣、投資財務、工程建築、業權遺產及大廈管理等。認可綜合調解員的評審申請者必須具備至少三年全職工作經驗、完成不少於40小時的調評會認可調解培訓課程,且通過兩宗模擬調解個案考評並獲得推薦,再提交評審申請供調評會作審批。
認可家事調解員則處理家事問題,即婚姻相關案件,與香港家事法庭有較多互動。家事調解員的評審對調解員處理情緒、進行心理輔導,以及考慮當事人子女福祉等方面有所要求,必須要有相關學歷及三年相關全職工作經驗、完成不少於40小時的調評會認可基本家事調解培訓課程,並在通過兩宗真實家事調解指導個案及獲得推薦後,再完成不少於24小時的調評會認可進階家事調解培訓課程,再提交評審申請供調評會作審批。
調評會資格認證成港最廣泛接受標準
袁國強表示,調評會的調解員資格認證已成為現今香港最廣泛接受的標準,司法機構和特區政府均以此為參考。例如,特區政府於今年2月起落實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指定調評會為唯一委任調解員的團體。同時,調評會是處理經香港評審認可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申請的唯一機構。
調解非法律界專屬 不同專業人士可參與
「調解並非法律界專屬,不同專業人士均可參與。」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評會)主席袁國強指出,調解的應用範疇廣泛,從商業糾紛到醫療事故、樓宇漏水或者離婚案件,對相關範疇有經驗的調解員都有用武之地,收入也與個人表現掛鈎。即使鮮有人能在完成課程後立即成為全職調解員,但不乏有專業人士成功轉職成為全職調解員的例子,包括英國御用大律師等。
袁國強強調,雖然法律知識有助調解,但調解員無須具備律師資格,工程師、藥劑師及醫生等均有機會在一些知識產權爭議、醫療事故中擔任出色的調解員。惟他建議有志者可先修讀有關課程,了解調解是否適合自己,再決定是否投身行業。
他表示,調解訓練的價值遠超調解員職業本身,並舉例指不少海外企業的人事部人員都會選擇修讀調解課程,以更有效地處理企業內部衝突。香港一些學校亦與社福機構合作,為中小學生提供調解訓練,根據家長反饋顯示,學生在完成課程後處事更成熟,與同學及家人的關係有顯著改善。他指出,醫療行業也鼓勵員工接受調解訓練,以更好應對中小型醫療事故等。
截至今年6月30日,調評會名冊上有2,325名綜合調解員及346名家事調解員。袁國強坦言,和其他行業一樣,調解員的職業生涯充滿機遇與挑戰,鮮有人在完成課程後能立即成為全職調解員,「因為缺乏知名度與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可能使起步艱難。有志者可先修讀課程了解更多,再決定是否投身行業。」
有英國御用大狀成功轉型
正如調評會要求調解員至少具備三年工作經驗,袁國強表示,人生閱歷對調解工作相當重要,很多成功的調解員往往在法律、社工、工程等不同領域累積工作經驗後,逐步成功轉型做調解員。類似例子包括不少社工兼職做家事調解員;有地產代理轉職為全職調解員後,在香港、澳洲和英國等地表現活躍;甚至有英國御用大律師轉職為全職調解員後獲得可觀收入。
他補充,調解服務的費用會因案件性質與調解員的資歷,以及市場需求與當事人對調解員背景的信任度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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