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葵涌雍雅軒昨晚(17日)一名13歲男童疑透過網上購物平台購入煙霧彈玩耍釀火警,導致300人需要疏散,男童與母親涉案被捕。法律界提醒,煙霧彈在香港屬爆炸品,市民網購會觸犯「製造或管有炸藥」罪名,即使年僅13歲兒童也須要負上相關刑責;如果有居民在這次火警中造成任何損失,則可以向男童母親作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律,對年齡在10歲以下的兒童是假定無犯罪意圖,而法律上一名被告的「成罪」因素,必須要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兩者並存才能成罪,因此10歲以下兒童並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犯案者年齡超過10歲,法律上就需要面對所有刑責。但10歲至16歲屬於青少年犯,案件會被安排在兒童法庭審理。


陸偉雄解釋,成人法庭與兒童法庭在判刑目標上有所不同,成人法庭的判刑屬懲處及要有阻嚇性,兒童法庭則是以教導及復康為目標。所以即使是同一樣的控罪,兩者刑罰會有所不同,成人疑犯被定罪會判監禁或罰款,青少年疑犯因無經濟能力及年幼,不適合罰款或判監禁,因而衍生出判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代替監禁的禁閉式刑罰,着重協助青少年犯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等。法官會根據案情及涉案青少年疑犯的背景,包括是否有案底、讀書或輟學、校內成績及操行等一籃子因素作出判刑。
陸偉雄續說,事件中,男童母親知道兒子擁有煙霧彈,並因取出保險撞針引致不斷冒煙,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但懷疑母親不單未有第一時間報警,還涉嫌自私的容許兒子將煙霧彈置於單位外走廊,導致其他住戶受影響。故此,若有居民在這次火警中造成任何損失,可以向男童母親作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對於男童可以透過網上購物平台購入煙霧彈,陸偉雄指出,執法部門對相關購物平台、商戶及運輸公司追究刑責較為複雜,包括涉事網上購物平台及商戶不在香港,集運公司方面則可以不知情為由作抗辯。他認為,隨著網購愈趨頻繁,當中可能有市民或不法分子網購屬違禁品物件,警方及海關應該加強相關監察制度,防止違禁品流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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