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日常生活或工作都離不開網絡,流動通訊服務廣泛使用。消委會過去兩年每年均接獲逾3,000宗與電訊服務相關投訴,當中涉及銷售人員未有根據消費者實際需要提供建議,有個案長者被遊說簽署多項性質相似增值服務的長達67個月合約,有過度銷售之嫌;有個案則涉及Wi-Fi蛋於海外無法使用,而商戶卻按條款所列在「365個工作日」後才進行退款;另有家居寬頻合約包含自動續約條款,消費者如未有留意,或錯失選擇更合適服務的時機,又或需要支付違約金方可終止合約。
其中一個案投訴人指,80多歲患白內障父親一直用月費低於$100手機電訊服務,但去年與門巿被職員遊說,簽署一份合約期長達67個月、月費約$600電訊合約,當中涵蓋基本月費$478及隧道費$18,另多項收費服務,包括一個副卡號、兩組漫遊數據通行證、兩組漫遊語音及數據組合。合約同時附送4組雲端儲存空間,惟3個月免費試用期屆滿後,如不取消服務,將被收取每月$60的費用。
投訴人質疑門市職員明知父親不需要副卡,亦沒有外遊習慣,卻推銷不合適且價格高昂、且性質相近服務,質疑涉過度銷售,要求商戶更換合適月費計劃或無條件終止合約。
有關電訊商回覆指,職員有解釋所有條款,並指願意取消副卡,惟投訴人不接受。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就電訊商營商手法事宜向通訊辦報備跟進。最終,電訊商同意取消所有副卡及增值服務,並稱投訴人如接受方案,雙方可直接聯絡。消委會回覆投訴人後,未有收到進一步求助。

另有個案投訴人指,租借B公司Wi-Fi蛋作遊日之用,5天租金$120及另付按金$1,000,預訂時全數繳付,惟抵日本後裝置無法連接當地網絡根據指示重啟裝置仍無法解決問題,其後需購買漫遊數據服務,並獲確認將獲全額退款。投訴人歸還裝置,惟一星期後仍未收到退款,更被建議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爭議交易申請,以加快退款處理。
B公司回覆投訴人時引用服務條款,指押金會在還機日起計365個工作日後退還,如投訴人不滿,可以向信用卡的發卡銀行申請交易爭議退還款項。投訴人唯有向信用卡銀行提出申請,但最終未能成功,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求助。
消委會多次聯絡B公司調停,惟未能聯絡上,建議投訴人諮詢法律意見,考慮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例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再作追討。
另有個案投訴人指,使用C公司家居寬頻服務接近7年,合約在到期前,均透過電話獲邀續約,惟至2025年郤被自動續約兩年,對此大感不滿,向消委會求助,要求無條件取消合約。而C公司指,投訴人早前合約已列明自動續約2年安排,並曾發出續約通知書,提醒客戶如續約須於合約屆滿前最少30天通知C公司。經消委會介入調停,C公司最終同意無條件終止合約,個案得以解決。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用電訊服務時,應根據個人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電訊服務,勿單憑廣告或銷售人員推介作決定,並細閱各項條款,包括服務內容、收費、合約期等,並妥善保存合約作日後憑據;長者或其他弱勢用戶可考慮由親友陪同選購相關服務或產品,以便即時提供協助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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