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於6月12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
案件涉及6名人士及一個組織,該等人士及組織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
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獲得法庭手令搜查6名涉案人士的住所,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4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有關行動並未拘捕任何人。鄧炳強說,國安公署根據規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要求公務員包括執法人員採取一些合理的協助和便利,並對其進行約談安排,由於國安公署現在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情況,執法仍由香港警方負責,是正常和合理。
鄧炳強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當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才可以引用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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