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3日)在新界拘捕一名23歲女子,她涉嫌未經其前男友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今年4月中分手後,事主與另一女子開展男女朋友關係。4月下旬,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個人帳戶,先後發布了3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及煽動網友讚好作為披露事主更多個人資料的誘因。

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部分英文姓名、性別、照片、社交媒體帳戶名稱、曾就讀的大學及學科名稱、當時的職業,以及一張屬於事主的大學學生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照片,以及其就讀的大學及學科名稱。事主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被捕人已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感情糾紛而將他人「起底」,更不應煽動網友附和非法「起底」行為。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