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模特展示寵物。 中新社資料圖

「說好的領養寵物,怎麼反而背上了24期或36期的分期付款?」近期,「免費領養小貓卻背上『貓貸』」「女子領養貓咪到家後病死背負『貓貸』」等話題登上熱搜。

隨着「寵物經濟」不斷升溫,寵物領養館出現在多地商場、居民區和高校周邊。然而,當抱着「領養代替購買」心態的愛寵人士滿懷期待踏入店內,帶着心儀的寵物回家後,卻發現「免費」之後暗藏諸多陷阱——長期復購、分期付款、高價寵物用品、寵物離世仍要繼續還款等,所謂的「領養」看似免費,實則昂貴。

那麼,店家口中的「免費領養」到底是「真公益」還是新營銷?

「愛心領養」竟成分期債務

「掃碼走流程領貓時,根本沒注意還要分期付款!」提起此前「免費領養」一隻小貓的經歷,就讀於安徽合肥某高校的小明氣憤不已。原本想「免費領養」卻意外背上為期24個月的分期債務,每月需支付398元用於購買貓咪用品。時隔半年多,小明算了一筆賬,當她最終結清債務時,所付總費用將超過9500元,遠超購買貓咪的實際價值。

像小明這樣陷入「寵物貸」套路的愛寵人士並不少見。

據記者了解,寵物領養館的商家以「免費領養」「領養替代購買」為噱頭吸引顧客到店,再以「寵物糧保障計劃」「無憂養寵計劃」等名義要求消費者辦理兩年或三年分期業務,每月支付數百元,錢款用於在商家的小程序「商城」購買飼養用品。這種每月定時付款的模式被稱為「寵物貸」。

近日,記者走訪了北京多家寵物領養店,看到多家店內都有大量透明展櫃,每格分別圈養着美短、英短、布偶、德文、暹羅等品種貓。選擇「領養」貓咪的人士不在少數,不少貓咪展示櫃前都掛上了「已預定」標識。表面上看,這種「領養代替購買」的形式似乎合理,但記者在多個社交平台搜索發現,因「免費領養」引起的麻煩事不在少數。僅在黑貓投訴平台就有解除「貓貸」分期付款的訴求超千條,解除「免費領養」的訴求超六百條。從這些投訴中不難發現,許多消費者並沒有注意到相關協議具體內容就直接選擇了同意選項。對此,有人提出疑問,認為「貓貸」是一種捆綁銷售行為。有網友直言「這其實就是在消費人們的愛心」。

「免費領養」實則市場交易

在社交媒體平台上,有經營「免費領養」的商家分享經驗,「活體作為贈品促進客戶下單」,宣稱「以免費領養的方式解決活體寵物交易門檻高的痛點」,利潤率高達百分之七八十。

記者在線下詢問相關商家關於分期付款的依據時,商家都迴避了這一問題。同時,店員反覆強調,後續扣款仍可用於購買寵物用品,領養人並不「虧」。

不少人卻並不這麼認為。有領養人現身說法指出,商家的小程序商城中的寵物用品種類少、品牌無保障,充進去的錢也不一定能覆蓋養貓的全部花銷。

那麼,這種模式下的「寵物領養」到底屬於何種性質?《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坦言,如果「領養」需要支付對價,穿透來看就是「買賣」,只不過是將貓咪的對價設計成了其他費用。

「該類合同雖名為寵物領養合同,但實際系消費者需以分期購買寵物用品為附帶條件,商家以此獲得經濟利益的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的複合型合同」,長期關注「寵物經濟」的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家事審判庭)法官助理李成指出。

記者從幾名領養人提供的合同中看到,雙方約定授權給第三方按月扣款轉給商家,在此期間不可隨時取消授權。多位領養人分享了自身遭遇,在寵物不幸死亡或生病後,還要繼續分期付款,由此產生的寵物身體健康糾紛並不少。

關於被領養寵物健康問題的責任劃分,馬麗紅認為,如果「領養」是無償的,商家不承擔商品的瑕疵擔保義務,領養者在領養環節也不具備消費者身份。但如果是「買賣」,商家就應承擔所售寵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消費者也擁有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

警惕愛心和善意被精準營銷

記者經過查詢梳理發現,全國範圍內共有33起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其中有32起判決明確指出領養方需按照合同約定購買貓糧,並因其違約行為需酌情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僅有一例判決持不同意見,認為作為原告的商家在案件中未能如實告知所涉貓咪的患病情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領養方據此未履行購買貓糧的行為符合常理,無需承擔違約金。

「公眾討論的角度和法律層面的認定確實存在差異。」李成說,消費者以低成本得到寵物的初衷與商家之間訂立「寵物領養協議」等合同中寵物免費領養雖有差異,但消費者需分期支付寵物用品費的約定,一般應認為系交易雙方協商權衡之下的真實意願,合同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從長遠來看,隨着「寵物經濟」持續繁榮,寵物領養所湧現的新問題需要引起關注。對於心懷善意的愛寵人士而言,面對打着領養旗號卻實為營銷時,如何才能確保自己的善心不被辜負?

「切勿輕信『免費』的誘惑!在涉足各類『寵物貸』前,應認清其本質為市場交易行為而非公益活動,並評估好自身的經濟能力。」李成提醒愛寵人士,在簽約前,應與商家確認寵物的健康狀況,並與商家明確約定寵物用品的種類、品牌等內容以防商家提供劣質產品;在審查合同時,對不利條款要進行修改或拒簽,並留存協商證據;在履約期間,消費者應善待寵物,並留存獲取、使用商家提供的寵物用品的證據;如遇違約情形,可先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維權。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