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後,市民繼續有權決定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即決定是否允許個別醫護提供者取覽其醫健通記錄。 (醫健通網頁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茗)政府將於本周五(3月21日)刊憲,修訂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醫健通)的法律框架,包括賦權醫衞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將重要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醫健通;增加可取覽醫健通健康資料的醫護專業人員類別,由現時13類法定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擴展至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認可專業團體所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包括營養師、臨床心理學家及聽力學家等;並認可境外醫護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取覽「醫健通」紀錄。《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3月2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為了配合「醫健通+」5年發展計劃,將醫健通轉型為一個綜合醫療資訊基建,支持包括推展基層醫療、提升流程效率、利便跨境服務,《條例草案》在修訂《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擴展及優化醫健通的資料搜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機制。

《條例草案》在法律框架上整全市民的個人電子健康記錄,包括精簡同意機制,醫護提供者可以在相關市民同意參加醫健通後,將其健康資料存入個人醫健通戶口。同時市民有權決定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即決定是否允許個別醫護提供者取覽其醫健通記錄。

目前,私營醫護提供者大部分已登記參加醫健通並經常在獲個別市民授權後取覽紀錄,但只有少數將提供服務的紀錄存入市民醫健通戶口。《條例草案》將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將重要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已參與醫健通市民的個人戶口。相關安排可協助市民從醫護提供者獲取紀錄並提高服務效率。

據了解,截至到今年2月,醫健通總共超過1千萬次被取覽,有59%是被私營醫護提供者取覽,41%是被公營機構提供者取覽。但在總共超過45億的電子健康記錄中,該記錄的來源上僅只有0.3%的私營醫護提供者為醫健通電子健康記錄提供來源。顯示私營醫護提供者在提供健康記錄的態度上並不積極。醫衞局指,部分私營醫護提供者認為目前的醫健通對接程序尚未完善,若要提供相關資料,需要進行額外程序及人手處理,導致經營成本上升。其次,部分私營醫護提供者認為病人資料屬於本診所的專業資產,不願意與其他同行共享資料,亦不希望自己的診治方案被瀏覽。綜合情況下導致了私營提供健康記錄低下。

現行僅13類法定註冊醫護人員可取覽市民健康紀錄,《條例草案》將範圍擴展至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的專業團體註冊醫護專業人員,以及諸如地區康健中心的政府與醫管局控制下機構的指定醫護人員。相關人員為市民提供服務時,可在獲得同意後取覽其醫健通資料。

隨著市民跨境就醫需求增加,《條例草案》新增條文,允許在符合隱私保障及系統安全的前提下,認可境外醫護機構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如「長者醫療券大灣區試點計劃」服務提供者,市民已可以透過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攜帶電子健康記錄跨境使用,並將就診後的更新資料回傳至個人醫健通戶口,以確保病歷完整性。條例確保境外機構僅在市民授權且使用服務時方能存取資料,其他情況下資料不會跨境傳輸。

《條例草案》旨在法律框架上整全市民的個人電子健康記錄,包括精簡同意機制,醫護提供者可以在相關市民同意參加醫健通後,將其健康資料存入個人醫健通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