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對夫婦今日(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丈夫被判囚3個月及罰款逾33.8萬元,即相等於其逃繳稅款的兩倍;妻子亦被判囚3個月,但獲緩刑3年,另需罰款逾40.5萬元,亦相等於其逃繳稅款的兩倍。即夫婦共被判罰逾74萬元。

罪成丈夫承認7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6項在2014/15至2019/20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或少報一個住宅物業內6間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他在2014/15至2016/17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他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逾141,2萬元,涉及稅款逾16.9萬元。

罪成妻子則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5項在2015/16至2019/20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一個住宅物業內6間劏房及一個車位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她在2015/16及2016/17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她漏報租金收入逾170.1萬元,涉及稅款逾20.26萬元。

兩夫婦均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及(e)款。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