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19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詐騙綜援情況並不普遍,近年確立有詐騙成分的個案僅佔個案總數約0.1%至0.3%。社署沒有備存詐騙綜援個案成功追討金額和涉及隱瞞境外資產或收入的分項數字。

政府新聞公報截圖

立法會議員李梓敬在會議上表示,近年涉及詐騙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個案持續上升,當中不少涉及隱瞞境外資產或收入,關注相關情況。孫玉菡說,詐騙綜援情況並不普遍,近年確立有詐騙成分的個案僅佔個案總數約0.1%至0.3%。綜援計劃設有嚴謹的經濟審查,確保有限公共資源集中用於照顧有需要人士。

孫玉菡說,綜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遞交申請時必須誠實申報入息及境內外資產等相關資料。處理申請時,社會福利署(社署)會約見申請人、進行家訪和按需要向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的僱主、前僱主或業主查證,以核實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遞交的資料。

騙取綜援即屬違法 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

孫玉菡表示,社署按風險為本原則處理綜援個案,包括定期覆檢所有已批核個案,以不同形式(例如會面、家訪或書面方式)要求受助人重新申報入息和資產,核實他們是否繼續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按風險程度以不同周期覆檢已批核個案;以及抽樣調查由受委人或代理人代為領取綜援的個案,確保相關受委人或代理人妥善管理綜援。此外,社署會定期和按需要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例如入境事務處、庫務署、土地註冊處和公司註冊處)核對資料並進行分析,從而識别可疑個案,再深入調查。

社署如懷疑申請人或受助人未有如實申報入息或資產,甚至把資產存於香港以外地方以規避經濟審查,會主動深入調查及跟進,較嚴重個案更會轉交執法部門調查。社署也會按需要主動聯絡懷疑資產隱藏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和銀行等機構以核實資料。

若受助人不再符合領取資格綜援,社署會要求他們盡快償還多領款項(如有)。任何人明知或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或隱瞞任何資料以騙取綜援即屬違法,不但會喪失領取援助資格,更可遭政府按《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

責任編輯: 孫嬌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