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金管局今日向業界發通告,要求各銀行就客戶進行即時轉帳時,作為收款機構,倘轉帳金額高於1,000元,須進行強制式名稱核對程序,並拒絕辦理無法通過強制式名稱核對程序的轉帳指示,而付款機構應通知付款人其轉帳指示不成功或被拒。當局要求認可機構應不遲於5月31日實施上述措施。
金管局在通告中提到,局方於2021年12月21日發出的「即時轉帳的加強措施」通告,要求作為收款機構的認可機構,須對透過「轉數快」以及同一銀行內類似性質進行的即時轉帳,並且由付款人輸入收款人銀行戶口號碼作為執行轉帳的識別碼,而交易金額達1萬元或以上的轉賬,進行強制式名稱核對程序。
金管局指,雖然有關措施已大幅減少客戶因錯誤輸入銀行戶口號碼而導致誤傳的個案,同時由於付款人必須知悉收款人的名稱才能進行付款,此措施亦有助偵測詐騙活動,然而局方留意到有騙徒假冒信譽良好的商戶,誘使客戶作出低於1萬元的即時轉帳以躲避名稱核對程序。
有見及此,金管局認為,不論交易金額多少,局方鼓勵認可機構對所有適用的即時轉帳進行強制式名稱核對程序。若認可機構希望在運作效率、方便客戶及減少錯誤轉帳之間取得平衡,而考慮設立強制式名稱核對程序的門檻,當局認為該門檻不得高於1,000元。
是次措施主要涉及銀行為客戶透過由付款人輸入收款人銀行戶口號碼作為執行轉帳的識別碼以進行即時轉帳,至於其他不是用銀行戶口號碼作識別碼的即時轉賬(例如經轉數快用電話號碼作識別碼的轉賬)不在今次措施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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