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擬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資料圖片)

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14日)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第一、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而不單是違反租約;第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第三、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第四、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目前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

另外,現時獲授權人員常面對執法及搜證困難,建議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房委會指,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預計2月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並爭取今年第二季(4月)內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若租戶擔心觸犯法例,應停止有關行為或交回單位。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 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攝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 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攝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 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攝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講解什麼是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包括住戶收了金錢利益,然後將單位分租,或分許可予不獲准許人士佔用單位,第二種行為是租戶自己不居住單位,將公屋單位作商業用途。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