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計劃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刑事罪行,單位持有人若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於單位,以及租戶家庭未有在單位居住,並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王碧如稱,引入新罪行,可以有效處理一些租戶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

圖為德朗邨。(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房署消息人士指,修例亦會賦權予授權人員檢查屋邨內可疑人士的個人資料,以及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至租戶犯罪後6年內,或於房委會發現罪行後1年內仍可作出檢控,減少租戶逃避法律責任的機會。

問到若有租戶親戚借住單位是否觸犯新法例,消息人士指,條例會列明涉及金錢利益分租才屬犯罪,但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如果不合資格人士長住於單位中,也可能會違反租約,房委會亦會作出調查。

房委會相信,引入新罪行可有效處理一些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同時起阻嚇作用。房委會下月會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於今年4月或之前提交到立法會審議。

責任編輯: 孫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