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章蘿蘭)上海金融法院今日(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保全的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操作指引》為問答形式,共分為十四項,涉及保全申請的範圍、保全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保全申請的審查期限、保全裁定的救濟程序等。這是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中國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生效並實施。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單素華表示,近年來,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多起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案件,並在辦案中積極、準確適用《安排》,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某外國銀行申請財產保全一案的保全金額高達3.7億美元,是截至目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當事人在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涉及標的額最大的一起案件。
但在辦案過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也發現,申請人對於可否自行遞交保全申請材料、保全申請有哪些注意事項、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及金額的確定等還存在疑問,影響了案件辦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就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保全作出具體、明確的操作指引,進一步便利當事人申請保全,並為辦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清晰指引。為此,上海金融法院針對協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辦理中的實際問題,系統梳理辦案經驗,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就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保全提出具體、明確的操作指引,以進一步加強金融仲裁與訴訟保全的有序銜接。
據悉,《操作指引》為問答形式,共分為十四項,涉及保全申請的範圍、保全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保全申請的審查期限、保全裁定的救濟程序等。
《操作指引》明確了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保全的保全類型、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及當事人遞交保全申請的方式。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位於上海,且所涉糾紛屬於金融民商事糾紛的,該保全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操作指引》還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審查保全申請的重點內容及界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具體標準。「香港仲裁程序」應滿足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仲裁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名單兩個條件。上海金融法院將通過審查仲裁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出具的轉遞函或者證明函件等材料,並查詢名單來認定。
同時,《操作指引》明確了保全申請書應當記載的內容及申請人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在以外幣為單位計算保全金額時,宜在保全申請書中一併列明折算成人民幣的金額以及折算依據,以便後續保全的順利進行。《操作指引》亦明確了需辦理證明手續的保全申請材料及辦理證明手續的要求,外文材料沒有中文文本的,應提交準確的中文譯本。
此外,《操作指引》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審查保全申請的期限、當事人對保全裁定有異議時的救濟程序、保全裁定結果的告知對象,便利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對於仲裁前保全申請等情況緊急的,上海金融法院將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將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的保全複議申請、解除保全申請可直接向上海金融法院遞交,無需仲裁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轉遞。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後,會將裁定結果告知仲裁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以滿足仲裁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及時知曉財產保全結果的需求。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