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姓李(57歲)男子昨晚(16日)6時48分報案,指在深水埗基隆街與桂林街交界,無故遭一名身穿紅色褲子的陌生女子,手持長約10厘米的開信刀𠝹傷右手無名指和尾指,該名女子施襲後更向事主一輪胡言亂語,然後轉身逃去。
事隔一日,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詳細分析,以及警方在罪案黑點新設置的閉路電視鏡頭協助下,迅速鎖定一名女子,並由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十隊及深水埗分區特遣隊人員今日(17日)展開聯合行動,在鴨寮街與桂林街交界拘捕一名姓周(41歲)女子,她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重申會致力打擊一切暴力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規定,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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