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的相關規定,於今日(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5,200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465宗個案,共涉及40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015,81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即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一)項共12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9,6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責任編輯:
梅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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