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入境處今日(26日)展開代號「劍魚」反非法勞工行動,突擊搜查全港多區逾15個目標地點,包括工廠大廈、食肆、中介公司、零售商店及雜貨店等,拘捕非法勞工及涉案僱主共10人;行動中,檢獲出糧紀錄、工作用品及偽造身份證等證物。

被捕10人中,5名懷疑為非法勞工女子,年齡介乎39歲至59歲,分別為兩名外傭 、一名先前曾為家傭及兩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女子,其中3人為逾期逗留;5人被捕時正從事洗碗、處理食材、樓面、文書及搬運等工作。其餘5名被捕人(4男1女),為香港居民,年齡介乎39歲至62歲,分別為涉案公司負責人及被捕外傭的合約僱主。

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外傭專責調查)傅哲浩表示,初步調查被捕非法勞工的工作,是由僱主朋友介紹,日薪約由400至700元不等;案件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加多人被捕。他重申,入境處一直致力打擊非法勞工,包括外傭從事非法工作,處方會進行不同類型的反非法勞工行動,針對不同的非法勞工黑點進行巡查,以及與其他部門作聯合行動;處方亦會加強情報搜集,提高打擊非法勞工的成效。
入境處提醒,僱主聘請外傭時有標準僱傭合約,訂明外傭需要根據合約附錄中的家務及住宿安排,進行料理家務的工作;同時,外傭不可以為其他人士進行其他不同工作,僱主亦不可叫外傭為任何人從事其他工作。根據法例,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和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另外,任何人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入境處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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