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鍾錦麟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故各人判刑如下:
戴耀廷:監禁10年(120個月)
區諾軒:監禁6年9個月(81個月)
趙家賢:監禁7年(84個月)
鍾錦麟第:監禁6年1個月(73個月)
至於被告吳政亨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有可能受第一被告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故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8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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